想簽結毒品、槍砲案 「檢界退案王」罰俸6個月確定…上百萬飛了
宜蘭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志成於2019年至2021年間偵辦的101件案件,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或罔顧犯罪事證而擬簽結案件,監察院批他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提案彈劾。職務法庭第一審認為吳在偵辦毒品、槍砲2案時試圖簽結,判罰款,罰款總額為月俸給6個月;但101案部分,不付懲戒;吳上訴,第二審駁回確定。
吳志成畢業於中興大學法律系,司法官訓練所28期結業,曾任花蓮、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因辦案正確率低於全國平均值,且偵辦案件屢屢被檢察長和主任檢察官退件,被戲稱「退案王」,他2022年6月7日退休。
彈劾案文指出,吳志成受理當事人聲請閱覽卷宗,始終未依法簽擬意見,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多次未簽擬即呈核,最後只好由主任檢察官自行決定,自當事人聲請到最終准許時,已耗時近1個月。
另外,吳承辦他字案件,多次罔顧卷內明確的犯罪事證,例如持槍監視畫面、現場採集的彈殼、現場查獲的安非他命等,反而以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必要等不符規定事由,擬簽結案件。主任檢察官多次請吳注意事證及規定,吳都不理,部分案件只好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監委認為吳置犯罪嫌疑事證不顧,也未遵循相關法令,不但阻礙發現真實,也不利維護公共秩序。
吳志成遭彈劾的事實包括「101案」、安非他命案、槍砲案、傷害案、律師閱卷案等5項,其中宋姓男子坦承購買毒品,且被查扣22包甲基安非他命,而官姓男子則持槍抵住2名被害人的頭恐嚇,但吳卻2度想簽結毒品案、3度想簽結槍砲案,職務法庭認為他濫權違法失職。
職務法庭第一審認為吳違反台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檢察官倫理規範第4、8、9條,違失情節嚴重,破壞司法形象,判罰俸6月,逾台幣百餘萬元。
至於監察院所指的其他3項違失事實,職務法庭認為沒有積極事證,加上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也未規定一定要傳被告,此部分不付懲戒。
吳上訴,主張一審判決「過苛」違反比例原則,但職務法庭第二審認為是任意指摘、不足採,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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