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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COVID-19勞保給付權益(多國語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勞保給付權益

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在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得依規定申請勞保相關給付:

一、勞保傷病給付
  1. 勞保被保險人因染疫「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2. 112年3月19日(含)以前確診COVID-19被保險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者,或者是進行居家照護期間,亦可申請。
  3. 符合上述情形之被保險人,得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檢具下列書件洽投保單位蓋章後,提出申請: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傷病診斷書正本。112年3月19日(含)以前確診COVID-19者,如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健保快易通檢測陽性通報確診之畫面截圖等相關確診資料,可免附診斷書。
二、勞保失能給付
  1. 被保險人染疫,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得請領勞保普通失能給付。
  2. 申請手續: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③經醫學檢查者,另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三、勞保本人死亡給付
  1. 被保險人因染疫死亡,其遺屬得請領勞保本人死亡給付。
  2. 申請手續: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③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3. 遺屬請領順序:
    ①配偶及子女
    ②父母
    ③祖父母
    ④受扶養之孫子女
    ⑤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四、被保險人如懷疑染疫與職場工作相關,可就近向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尋求診斷。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名單,請至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查詢。

五、向本局申請職災給付時,除前述各項給付的應備書件外,請於申請書敘明工作內容、罹病原因及經過,經本局就個案事實狀況,綜合審查與工作具有因果關係者,即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六、外籍移工確診COVID-19給付權益多國語言(英文、印尼文、菲律賓文、泰文、越南文)說明,請至下方「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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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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