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

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关于枪支管理的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诉讼案。最高法院最后以5票支持、4票反对的结果作出裁决,认为受到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个人携带武器的权利,根据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各州。同时,这一判决还厘清了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后关于各州持抢权利的疑问。

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
辩论:2010年3月2日
判决:2010年6月28日
案件全名奥蒂斯·麦克唐纳等、上诉人 诉 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市
既往案件Judgment for defendants, 617 F. Supp. 2d 752 (ND Ill. 2008), affirmed, 567 F. 3d 856 (CA7), cert. granted, 557 U. S. ___ (2009)
法庭判决
第二修正案关于公民在家中持有武器用以自卫的权利,根据第十四修正案同样适用于各州。撤销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艾利托
联名:罗伯茨、斯卡利亚、肯尼迪(全部);托马斯(除II-C、IV、V部分)
协同意见斯卡利亚
协同意见托马斯
不同意见斯蒂文斯
不同意见布雷耶
联名:金斯伯格、索托马约尔
适用法条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

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最初以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普雷瑟诉伊利诺伊州案Presser v. Illinois)、米勒诉德克萨斯州案Miller v. Texas)等判例为据,在国家步枪协会诉芝加哥案NRA v. Chicago)中,支持芝加哥市禁止手枪、限制步枪与猎枪的相关条例。[1]2010年6月28日,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上诉法院重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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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National Rifle Ass'n of Amer., Inc. v. City of Chicago, 567 F.3d 856, 857 (7th Cir. 2009)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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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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