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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領地地方政府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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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領地至2008年7月1日已劃定了17個地方政府區域,即是有17個地方政府直接負責地方政務。北領地對於地方政府的設置最早可追溯至20世紀初期[1]

北領地於2008年7月1日以前的地方行政區域原本有61個地方政府,曾分為4種:

  1. 6個自治市
  2. 51個社區政府
  3. 3個組織協會(聯邦
  4. 1個特殊用途城鎮

根據2008年7月的地方行政改革,地方政府共有2種分類:

  1. 自治市:原屬達爾文等城市的郊區和其他小型的農村型城鎮
  2. 郡:原為郊外或偏遠地帶

自治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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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建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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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領地有5個非建制地區,不屬於任一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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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領地曾經是個多數人口聚居於非建制地區的地方。2006年,於地方行政改革推動以前,領地內92%的土地上(1,349,130 km²之1,237,999)住著領地內16%的人口(192,898之30,523)居於非建制地區。

多數的非建制地區於2008年後已歷經整併,目前僅有19,428 km²(佔領地內1.45%的土地)的土地屬於非建制地區[2],人口佔領地內的比例為4.0%[3]

相對之餘,居於新南威爾斯州非建制地區的人口僅佔0.02%,維多利亞州佔0.002%,南澳佔0.6%。其餘州份未有非建制地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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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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