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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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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英語:misfeasance/ nonfeasance/ malfeasance),是指國家官員公務員等公職人員滥用职权、疏忽職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1]、徇私、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令公共財產、國家人民利益受損失等。例如泄露國家機密,私放罪犯,妨礙他人解救受害者綁架兒童,幫助受刑人逃避處罰等罪。失職則可能包括傳染病防治失職、商品檢驗或動植物檢疫失職、私設小金庫、少徵稅款、放縱走私

應當注意的是,一些技術上屬職權之內的做法,如司法行政主管機關首長不核准執行死刑等,雖然合法,但也可能引發失職或瀆職的疑慮。

中華民國刑法中的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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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中,作為第四章章名的瀆職罪大致包含公職人員仲裁人的下列各種行為:

不盡應盡之責,委棄守地。
對於職務上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不正利益。
有審判之職而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
濫用職權逮捕羈押、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明知無罪者使受追訴或處罰、明知有罪者無故不使受追訴或處罰。
管收、解送或拘禁時施虐於人犯。
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訴訟事件。
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租稅
抑留不發或剋扣明知職務上應發給之款項、物品。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明知主管或監督事務違背法令,因圖私人不法利益而得利。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圖書、消息或物品。
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電報

中華民國文武職公務員犯有瀆職罪,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司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院組織法》規定,無分職等高低,均由懲戒法院審判。監察院對於公務員違法失職,亦得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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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的章名,包含了一大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罪名: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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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执行裁判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针对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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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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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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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该罪名是针对刑事案件的各个办案环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针对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放纵走私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渎职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乡镇(含)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也属于该罪主体,例如城镇协管协警治安联防人员等。某些罪名(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特别规定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犯罪。渎职类犯罪侦查机关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局(简称“渎侦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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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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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汉典】. [2012-03-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4-14). 
  2. ^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12-03-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