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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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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典范
日本国政府国章(准)
日本法律
编号昭和22年(1947年)法律第3号
效力现行法
内容与日本皇室有关的制度
相关日本国宪法
链接皇室典范 总务省法律资料库
修正昭和24年(1949年)法律第134号

皇室典范》(日语:皇室典範こうしつてんぱん Kōshitsu Tenpan)是日本一套规定皇位继承顺序、日本皇室的制度与结构相关的法律。皇室典范一词系指两者,一为《大日本帝国宪法》时代的产物(1889年2月11日裁定),另一者则基于《日本国宪法》第2条与第5条下制定而成的(1947年1月16日法律第三号)。为了将前者和后者区别,前者多以旧皇室典范称之。旧皇室典范和宪法同等级,并非法律。这点和现行的典范即有相当大的差异。

旧皇室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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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体制下的旧皇室典范,和宪法同级皆为国家基本法。但须注意的是,其法因应不同时期,地位得以变更。旧皇室典范在制定之初,为皇室家法之性质,但1907年(明治40年)裁定的皇室典范增补中,取得宫内大臣以及国务各大臣的副署,且成为公布的对象,亦认定国民处于皇室拘束之下。也因为此法本来就与1907年依据公式令(官方令)等制定之下的宫务法和国务法不同,是分开制定的,皇室典范自然并非依循宪法之下。旧皇室典范的修订与增补,是经由皇族会议及枢密顾问的谘询来钦定(旧皇族典范62条),这些手续无须经过帝国议会的协赞与决议(大日本帝国宪法74条)。也可以说这表现出——与现今在日本国宪法之下的皇室典范不同的——皇室自律主义。旧皇室典范的修订与增补,以本身即为法源的“皇室典范”形式而行。记录上,增补只有1907年2月11日和1918年(大正7年)11月28日的两次增补而已,而本文的修正因无案例而废止。另外,1907年裁定的皇室典范增补,一部份修正于1946年(昭和21年)12月27日。

在日本国宪法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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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体制下的皇室典范是作为一条法律订定,和其他法律一样,制定与改订经由国会实行,皇室制度成为与国民同级,与国会事务相关。日本国宪法第二条规定皇位为世袭制,世袭方法则依据皇室典范的规定实行。虽然皇室典范规定只有男性皇族才拥有皇位继承权,但因从秋篠宫文仁亲王以来41年间都无男性皇族诞生,敬宫爱子内亲王诞生后,皇室典范的改订成为议论焦点;其中,承认女性同样拥有皇位继承权的意见,也有让旧宫家回复皇籍的意见(皇位继承问题)。2006年(平成18年)9月6日,悠仁亲王出生,虽令继位改革问题暂时解决,但民众要求女性继承皇位的声音不减。专家亦指出,日本皇室制度并不稳固,最年轻一代只有一名男丁,因此不应只著眼目前,应该改革皇室[1]。另外,最近也有应尊重本人意愿,推进皇族女性和旧宫家的男性之婚姻的意见。如此一来,如皇族女性生出男孩,其子成为天皇的话,既能维持男系传统,同时也能减少国民对旧宫家复苏的抵抗感,因此被认为是得以圆滑推进皇室典范的手段。

构成与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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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典范之构成如下:

  • 第一章 - 皇位继承
  • 第二章 - 皇族
  • 第三章 - 摄政
  • 第四章 - 成年、敬称、即位之礼、大丧之礼、皇统谱与陵墓

主要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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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条 皇位继承资格为具有皇统之男系男子。
  • 第2条 皇位继承顺序为直系、年长、近亲优先。
  • 第4条(天皇驾崩,皇嗣立即即位):通常是必须在得知天皇驾崩消息的当天,皇嗣立即于所在处宣布登基,待日后再举行正式的登基大典。
  • 第8条 当皇子作为皇嗣时称之为皇太子。没有皇太子时,皇孙作为皇嗣则称为皇太孙[注 1]
  • 第12条 皇族女子如与天皇或皇族以外者建立婚姻关系,则不保留皇族身分。

条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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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49年(昭和24年) - 因应总理府设置法等关联法律之制定而修正
    • 因组织改整,将总理厅改为总理府、宫内府改为宫内厅
  • 2017年(平成29年) - 天皇退位等相关皇室典范特例法
    • 追加附则“作为皇室典范中的特例,为了天皇退位而制定之‘天皇退位相关之皇室典范特例法’加入皇室典范中”。此法律将皇室典范没有提及之“天皇退位”,限定只适用于第125代天皇明仁。伴随此退位所产生之“上皇”、“上皇后”与“皇嗣”等新的皇室地位,与其相关事项所订定之特例法,但并不改变皇室典范本则,多简称为‘皇室典范特例法’。[2][3][4][5][6]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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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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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现今身为皇嗣日语皇嗣秋篠宫文仁亲王并非皇太子或皇太孙,仅为称呼为皇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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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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