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旗
外觀
自治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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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縣級行政區 |
位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創建法源 |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創建時間 | 1983年 |
數量 | 3個[1](2015) |
應用範圍 | 內蒙古自治區 |
本級政府 | 自治旗人民政府 |
上級 | 地級行政區 |
下級 | 鄉級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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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記行政區劃層級 |
行政級別與其他術語 |
歷史:清朝 → 中華民國(大陸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自治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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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旗為內蒙古自治區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地位相當於旗,為縣級行政區,但是旗的主要少數民族是蒙古族,而自治旗是非蒙古族的少數民族。目前,中國境內有三個自治旗,均位於呼倫貝爾市,分別為鄂倫春自治旗、鄂溫克族自治旗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2]
背景
[編輯]內蒙古除了蒙古族以及漢族占人口的大多數的情況下,還存在一些滿族、達斡爾、鄂溫克、鄂倫春、回族、朝鮮族等少數民族。
1950年代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內蒙古推行蒙古族區域自治的情況下,隨着民族政策的廣泛宣傳和深入貫徹,自治區內的鄂倫春、鄂溫克、達斡爾等幾個少數民族也先後提出了認定族源、族稱、聚居範圍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要求。
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對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進行社會調查、民族識別工作,內蒙古自治區相關部門用了幾年的時間,對鄂倫春、鄂溫克、達斡爾3個民族的情況做了全面的社會調查。查清楚了他們的族源、民族自稱等方面的情況。對他們的民族歷史及當時所處的社會發展階段、經濟文化、生活特點作了全面的了解和考證。[3]
以此基礎上,先後在原呼倫貝爾盟成立了鄂倫春(於成立時80%)、鄂溫克(該人口比例佔32%)、達斡爾(10%)3個少數民族自治旗。[4]。
根據中國政府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和1949年的《共同綱領》,對區內具備自治條件的少數民族實行自治。這一政策,是為了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維持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自治旗列表
[編輯]另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入門網站. [2017-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18).
- ^ 黃宏. 《公务员法》刚修订 6月1日施行 有两段话最易被忽略. js.zjol.com.cn. 浙江在線. 2019-01-02 [2020-07-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 ^ 王鐸. 关于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成立经过的回顾.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 ^ 内蒙古历史上的大事:建立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 [2015-09-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