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外观
← | 法律 | 唐律疏议 唐 制定机关:唐朝政府 |
《唐律疏议》三十卷,〈两淮盐政采进本。〉
|
目录
[编辑]- 卷第一 〈名例 凡七条〉 笞刑五 杖刑五 徒刑五 流刑三 死刑二 十恶 八议
- 卷第二 〈名例 凡一十一条〉 八议者(议章) 皇太子妃(请章) 七品以上之官(减章) 应议请减(赎章) 妇人有官品邑号 五品以上妾有犯 人兼有议请减 以理去官 无官犯罪 官当 十恶反逆缘坐
- 卷第三 〈名例 凡一十条〉 免官 免所居官 除免官当叙法 以官当徒不尽 除免比徒 犯流应配 流配人在道会赦 犯死罪应侍家无期亲成丁 犯徒应役家无兼丁 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
- 卷第四 〈名例 凡八条〉 犯罪已发已配更为罪 老小及疾有犯 犯时未老疾 彼此俱罪之赃 以赃入罪 平赃及平功庸 略和诱人等赦后故蔽匿 会赦应改正征收
- 卷第五 〈名例 凡八条〉 犯罪未发自首 犯罪共亡捕首 盗诈取人财物首露 同职犯公坐 公事失错自觉举 共犯罪造意为首 共犯罪本罪别 共犯罪有逃亡
- 卷第六 〈名例 凡一十三条〉 二罪从重 同居相为隐 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 化外人相犯 本条别有制 断罪无正条 称乘舆车驾及制敕 称期亲祖父母等 称反坐罪之等 称监临主守 称日年及众谋 称加减 称道士女官
- 卷第七 〈卫禁 凡一十八条〉 阑入庙社及山陵兆域门 阑入宫殿门及上阁 阑入逾阈为限 宫殿门无籍冒名入 宿卫冒名相代 因事入宫辄宿 无箸籍入宫殿 宫殿作罢不出 登高临宫中 宿卫人被奏劾不收仗 应出宫殿辄留 阑入非御在所 已配仗卫辄回改 奉敕夜开宫殿门 夜禁宫殿出入 向宫殿射 车驾行冲队仗 宿卫上番不到
- 卷第八 〈卫禁 凡一十五条〉 宿卫兵仗远身 阑入行宫营门 宫内外行夜不觉犯法 犯庙社禁苑罪名 宫门等冒名守卫 越州镇戍等城垣 私度及越度关 不应度关而给过所 关津无故留难 私度有他罪 人兵度关妄随度 赍禁物私度关 越度缘边关塞 缘边城戍不觉奸人出入 烽侯不警
- 卷第九 〈职制 凡二十三条〉 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 贡举非其人 刺史县令等私出界 在官应直不直 官人无故不上 之官限满不赴 官人从驾稽违 大祀不预申期及不如法 大祀在散斋吊丧问疾 祭祀朝会等失错违仪 庙享有丧遣充执事 合和御药有误 造御膳有误 御幸舟船有误 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不如法 主司私借服御物 监当主食有犯 百官外膳犯食禁 漏泄大事 私有玄象器物 稽缓制书官文书 被制书施行有违 受制忘误
- 卷第十 〈职制 凡一十九条〉 制书官文书误辄改定 上书奏事犯讳 上书奏事误 事应奏不奏 事直代判署 受制出使辄干他事 匿父母及夫等丧 府号官称犯父祖名 指斥乘舆及对捍制使 驿使稽程 驿使以书寄人 文书应遣驿不遣 驿使不依题署 增乘驿马 乘驿马枉道 乘驿马赍私物 长官及使人有犯 用符节事讫稽留不输 公事应行稽留
- 卷第十一 〈职制 凡一十七条〉 奉使部送雇寄人 长吏辄立碑 有所请求 受人财为请求 有事以财行求 监主受财枉法 事后受财 受所监临财物 因使受送遗 贷所监临财物 役使所监临 监临受供馈 率敛所监临财物 监临之官家人乞借 去官受旧官属士庶馈与 挟势乞索 律令式不便辄奏改行
- 卷第十二 〈户婚 凡一十四条〉 脱漏户口增减年状 里正不觉脱漏增减 州县不觉脱漏增减 里正官司妄脱漏增减 私入道 子孙别籍异财 居父母丧生子 养子舍去 立嫡违法 养杂户等为子孙 放部曲奴婢还压 相冒合户 同居卑幼私辄用财 卖口分田
- 卷第十三 〈户婚 凡一十八条〉 占田过限 盗耕种公私田 妄认盗卖公私田 在官侵夺私田 盗耕人墓田 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 部内田畴荒芜 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 应复除不给 差科赋役违法 输课税物违期 许嫁女辄悔 为婚妄冒 有妻更娶 以妻为妾 居父母夫丧嫁娶 父母被囚禁嫁娶 居父母丧主婚
- 卷第十四 〈户婚 凡一十四条〉 同姓为婚 尝为袒免妻而嫁娶 夫丧守志而强嫁 娶逃亡妇女 监临娶所监临女 和娶人妻 卑幼自娶妻 妻无七出而出之 义绝离之 奴娶良人为妻 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 违律为婚恐喝娶 违律为婚离正 嫁娶违律
- 卷第十五 〈厩库 凡二十八条〉 牧畜产死失及课不充 验畜产不实 受官羸病畜产养疗不如法 乘官畜车私驮载 大祀牺牲养饲不如法 乘官畜脊破领穿 官马不调习 故杀官私马牛 官私畜毁食官私物 杀缌麻亲马牛 犬伤杀畜产 畜产抵蹋啮人 监主借官奴畜产 官私畜损食物 库藏主司不搜检 假借官物不还 监主贷官物 监主以官物借人 损败仓库积聚物 财物应入官私 放散官物 应输课税回避诈匿 监临官僦运租税 输给给受留难 官物有印封擅开 输课物赍财市籴充 出纳官物有违 官物之例
- 卷第十六 〈擅兴 凡二十四条〉 擅发兵 调发供给军事违法 应给发兵符不给 拣点卫士征人不平 征人冒名相代 校阅违期 乏军兴 征人稽留 征讨告贼消息 主将守城弃去 主将临阵先退 镇所私放征防人还 征人巧诈避役 镇戍有犯 非公文出给戎仗 遣番代违限 兴造不言上待报 非法兴造 工作不如法 私有禁兵器 功力采取不任用 丁夫差遣不平 丁夫杂匠稽留 私使丁夫杂匠
- 卷第十七 〈贼盗 凡一十三条〉 谋反大逆 缘坐非同居 口陈欲反之言 谋叛 谋杀制使府主等官 谋杀期亲尊长 部曲奴婢谋杀主 谋杀故夫祖父母 谋杀人 劫囚 有所规避执人质 杀一家三人支解人 亲属为人杀私和
- 卷第十八 〈贼盗 凡九条〉 以物置人耳鼻孔窍中 造畜蛊毒 以毒药药人 憎恶造厌魅 杀人移乡 残害死尸 穿地得死人 造祅书祅言 夜无故入人家
- 卷第十九 〈贼盗 凡一十七条〉 盗大祀神御物 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 盗官文书印 盗制书及官文书 盗符节门钥 盗禁兵器 盗毁天尊佛像 发冢 盗园陵内草木 盗官私马牛而杀 盗不计赃立罪名 强盗 窃盗 监临主守自盗 故烧人舍屋而盗 恐喝取人财物 本以他故殴人因而夺物
- 卷第二十 〈贼盗 凡一十五条〉 盗缌麻小功亲财物 卑幼将人盗己家财 因盗过失杀伤人 以私财奴婢贸易官物 山野物已加功力辄取 略人略卖人 略和诱奴婢 略卖期亲以下卑幼 知略和诱和同相卖而买 知略和诱强窃盗受分 共盗并赃论 共谋强窃盗 盗经断后三犯 公取窃取皆为盗 部内人为盗及容止盗
- 卷第二十一 〈斗讼 凡一十五条〉 斗殴以手足他物伤 斗殴折齿毁耳鼻 兵刃斫射人 殴人折跌支体瞎目 斗殴杀人 保辜 同谋不同谋殴伤人 威力制缚人 两相殴伤论如律 于宫内忿争 殴制使府主刺史县令 佐职统属殴官长 殴府主刺史县令祖父母 殴皇家袒免以上亲 流外官以下殴议贵等
- 卷第二十二 〈斗讼 凡一十六条〉 九品以上殴议贵 监临官司殴统属 拒殴州县以上使 部曲奴婢良人相殴 主杀有罪奴婢 主殴部曲死 部曲奴婢过失杀伤主 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 殴伤妻妾 妻殴詈夫 殴缌麻兄姊等 殴兄姊等 殴詈祖父母父母 妻妾殴詈夫父母 妻妾殴詈故夫父母 殴兄妻夫弟妹
- 卷第二十三 〈斗讼 凡一十三条〉 殴妻前夫子 殴詈夫期亲尊长 祖父母为人殴击子孙即殴击之 斗殴误杀伤傍人 部曲奴婢詈殴旧主 戏杀伤人 过失杀伤人 知谋反逆叛不告 诬告谋反大逆 诬告反坐 告小事虚 诬告人流罪以下引虚 告祖父母父母
- 卷第二十四 〈斗讼 凡一十六条〉 告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 告缌麻以上卑幼 子孙违犯教令 部曲奴婢告主 诬告府主刺史县令 投匿名书告人罪 囚不得告举他事 犯罪皆经所在官司首 以赦前事相告言 告人罪须明注年月 为人作辞牒加状 教令人告事虚 邀车驾挝鼓诉事不实 越诉 强盗杀人不告主司 监临知犯法不举劾
- 卷第二十五 〈诈伪 凡二十七条〉 伪造御宝 伪写官文书印 伪写符节 伪宝印符节假人及出卖 盗宝印符节封用 诈为制书及增减 对制上书不以实 诈为官文书及增减 诈假官假与人官 非正嫡诈承袭 诈称官捕人 诈欺官私财物 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 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 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 诈为瑞应 诈教诱人犯法 诈乘驿马 诈自复除 诈疾病及故伤残 医违方诈疗病 父母死诈言馀丧 诈病死伤检验不实 诈陷人至死伤 保任不如所任 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 诈冒官司
- 卷第二十六 〈杂律 凡三十四条〉 坐赃致罪 忌日作乐 私铸钱 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 向城官私宅射 施机枪作坑阱 医合药不如方 丁防官奴婢病不救疗 受寄物辄费用 负债违契不偿 负债强牵财物 以良人为奴婢质债 错认良人为奴婢部曲 博戏赌财物 舍宅车服器物违令 侵巷街阡陌 占山野陂湖利 犯夜 从征从行身死不送还乡 应给传送剩取 不应入驿而入 凡奸 奸缌麻以上亲及妻 奸从姐母姑等 奸父祖妾等 奴奸良人 和奸无妇女罪名 监主于监守内奸 校斛斗秤度不平 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 市司评物价不平 私作斛斗秤度 卖买不和较固 买奴婢牛马不立券
- 卷第二十七 〈杂律 凡二十八条〉 在市人众中惊动扰乱 失时不修堤防 盗决堤防 乘官船违限私载 行船茹船不如法 山陵兆域内失火 库藏仓燃火 非时烧田野 官廨仓库失火 烧官府私家舍宅 见火起不告救 水火损败征偿 弃毁亡失神御之物 毁大祀丘坛 弃毁亡失符节印 弃毁亡失制书官文书 私发制书官文书印封 主守官物亡失簿书 食官私田园瓜果 弃毁器物稼穑 毁人碑碣石兽 停留请受军器 弃毁亡失官私器物 亡失符印求访 得宿藏物隐而不送 得阑遗物不送官 违令 不应得为
- 卷第二十八 〈捕亡 凡一十八条〉 将吏捕罪人逗留不行 罪人持仗拒捕 被殴击奸盗捕法 道路行人不助捕罪人 捕罪人漏露其事 邻里被强盗不救助 从军征讨亡 防人向防及在防亡 流徒囚役限内亡 宿卫人亡 丁夫杂匠亡 浮浪他所 官户奴婢亡 在官无故亡 被囚禁拒捍走 主守不觉失囚 容止他界逃亡浮浪 知情藏匿罪人
- 卷第二十九 〈断狱 凡一十四条〉 囚应禁不禁 与囚金刃解脱 死罪囚辞穷竟雇倩人杀 主守导令囚翻异 囚应给衣食医药而不给 议请减老小疾不合拷讯 囚妄引人为徒侣 讯囚察辞理 拷囚不得过三度 拷囚限满不首 鞠狱官停囚待对牒至不遣 依告状鞠狱 囚徒伴移送并论 决罚不如法
- 卷第三十 〈断狱 凡二十条〉 监临自以杖捶人 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 应言上待报而辄自决断 辄引制敕断罪 官司出入人罪 赦前断罪不当 闻知恩赦故犯不得赦原 狱结竟取服辩 缘坐没官不如法 徒流送配稽留 输备赎没入物违限 妇人怀孕犯死罪 拷决孕妇 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 死囚覆奏报决 断罪应决配而收赎 断罪应斩而绞 领徒囚应役不役 纵死囚后捕得稽留不报 疑罪
附录
[编辑]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