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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0月28日針對「擬制遺產」案釋憲,除了6歲女童案,還有另一件外界關注不多,但影響層面更大的案子。那就是配偶過世前兩年的贈與,在日後被「視為遺產」,活著的配偶仍可主張剩餘財產請求權,少繳遺產稅。
根據憲法法庭的判決,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北區國稅局新增「擬制遺產」一項,未來本案中的李太太,她的請求權扣除額,可能由0變為5,800萬多元,遺產稅少繳580萬多元。
北區國稅局官員說,釋憲案必須遵守,而且不是只適用於釋憲案例,在納稅人的爭取下,其他案子恐怕也「立即」適用,不必等待修法。國稅局正盤點未確定案,可能在修法前就改按憲法法庭判決辦理,「適用的案子可能不少。」
這個故事是怎麼發生的呢?從判決書來看,有一位李先生過世前將名下桃園青埔土地贈與太太。過世前兩年的贈與被「視為遺產」,按李先生過世當天的土地公告現值算,價值1億3,019萬多元,併計課徵遺產稅。
李先生的兒子主張,既然國稅局把已經登記在母親名下的土地,「還原」成父親的財產,「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也應該一併「還原」,把1億3,019萬多元計入父親的婚後財產。兩人婚後共同奮鬥攢下的財產,母親可以分一半,不能只還原有利國庫的一邊。
憲法法庭認同納稅人的訴求,判決國稅局的現行作法違憲,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
釋憲前 李太太請求權扣除額為0
來看看釋憲前,李先生的案子是怎麼課稅。
1996年,李先生繼承取得14筆桃園土地的十分之一持分。
2002年,李先生買下其他各房持分,約定日期付現,款項後來付了。
2004年7月1日,李先生領回青埔抵價地。前述繼承和買進各房的土地被區段徵收。
2016年5月3日,李先生將青埔土地贈與李太太。
2016年5月13日,完成上述贈與稅申報及核定。
2016年5月14日,李先生過世。
2016年5月19日,完成上述贈與土地移轉登記,原因為「夫妻贈與」。
2016年12月14日,申報李先生案遺產稅。
雖然青埔土地在李先生過世當天仍在其名下,但根據財政部解釋令,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為契約所訂之日,青埔土地屬李太太所有。而引用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李先生死亡前兩年贈與李太太的財產,視為李先生的遺產。
北區國稅局核定,李太太的受贈青埔土地「視為遺產」,價值1億3,019萬多元。遺產總額2億2,272萬多元,遺產淨額1億4,623萬多元,李太太的「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0。105年的遺產稅採單一稅率,稅率是10%,應納稅額1,462萬多元。
釋憲後 李太太的請求權扣除額為5,802萬
這次釋憲的標的是「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
北區國稅局原本算法
李先生的剩餘財產為1,837萬5,901元。
總財產1億4,907萬6,222元-還在名下卻已贈與太太的土地1億3,019萬8,990元-未償債務50萬1,331元=1,837萬5,901元
李太太的剩餘財產為3,252萬4,521元,受贈財產不計入。
財產金額1,102萬4,521元+活儲350萬元+定期存款1,800萬元=3,252萬4,521元
李太太的剩餘財產比李先生多,所以差額請求權扣除額為0。
影響:還原的配偶遺產 可主張差額請求權
而根據釋憲結果,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李先生的計算式,要加回「贈與太太的土地1億3,019萬8,990元」。
未來,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計算式要把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加回來:
剩餘財產=死亡時財產價值-婚前財產-受贈財產-繼承財產-負債+「擬制遺產—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
擬制遺產新算法
加上「擬制遺產」,李先生的剩餘財產為1億4,857萬4,891元。
1,837萬5,901元+擬制遺產—贈與太太的土地1億3,019萬8,990元=1億4,857萬4,891元
李太太的請求權扣除額就不一樣了,變成5,802萬5,185元。
(李先生的剩餘財產1億4,857萬4,891元-李太太的剩餘財產3,252萬4,521元)×1/2=5,802萬5,185元
國稅局原核定遺產淨額是1億4,623萬多元,減去李太太請求權扣除額,淨額減為8,821萬多元,稅額減為882萬多元。
釋憲案讓李先生遺產稅案的稅額減少580萬多元。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這個釋憲案例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李先生遺產稅案涉及許多細節,屆時會提出詳細計算,目前國稅局尚無法完全確定新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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