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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太太受贈3億多元股票,卻一路合法免稅,反讓先生未拋棄繼承的6歲非婚生女,獨扛五千多萬遺產稅。上月底,該事件經憲法法庭披露,引發軒然大波,大法官亦在判決書直指,這五千多萬遺產稅,如同絞殺性租稅,嚴重減損女童繼承權的經濟價值,並不符合租稅公平,宣告遺產稅法第15條第一項違憲,財政部需在兩年內完成修法。
高人指點 陳太太成功免稅
「這位陳太太應該是獲得高人指點,所以才會在先生過世後,與三名婚生子女一起拋棄繼承,」精通《民法》繼承、遺囑領域的台大法律系教授黃詩淳直指問題的癥結點;她也推測,女童的法定代理人輕忽了女童生父過世可能帶來的法律效果,未在得知自己得繼承生父遺產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才會收到一張這麼高額的稅單。
財政部官員也提及,「會有這個案子,是因為家庭糾紛」,報上說的6歲女童,如今也13歲了,「她的爸爸當初有辦收養,她才會成為法定繼承人。」
先來還原案情。女童的爸爸、陳先生在過世前一年,也就是2016年6月,將名下公司11多萬股股票,贈與陳太太,同年7月18日申報贈與稅,以便後續過戶。由於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
隔年12月陳先生過世,陳太太和三個子女都拋棄繼承,女童成為爸爸唯一的繼承人。因陳先生贈與陳太太的股票,是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符合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股票雖登記在陳太太名下,但仍要算成陳先生的遺產,稱為「擬制遺產」,要連同陳先生名下其他遺產,一起課遺產稅。
按陳先生過世那天的每股淨值計算,陳太太拿到3億868萬多元的擬制遺產,陳先生其他遺產價值則有3,744萬多元,合計遺產總額是3億4,612萬多元。在扣掉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包括扶養6歲女童的扣除額、喪葬費等,遺產淨額3億2,435萬多元。適用20%的最高稅率,遺產稅額5,735萬多元。
繼承人負擔高於實拿 大法官判違憲
北區國稅局依規定發單給唯一的繼承人6歲女童,但引發外界質疑之處,也在於,陳太太分走了3億868萬多元,還可合法免繳稅,6歲女童實拿的遺產淨額,僅1,566萬多元,卻要負擔五千多萬的遺產稅。
黃詩淳說,從判決書來看,大法官認為陳太太是遺產的實質受益人,但她並未繳稅,反倒是繼承人要就「遺產增益」負擔遺產稅,這並不符合憲法保障的平等權;甚至也因為繼承人該繳的稅或負擔的債務,沒有訂上限,將嚴重減損繼承人的遺產經濟價值,這也違反了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
6歲女童案在成功釋憲後,全案將回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續行審理,財政部則需在兩年內就遺產稅第15條1項修法。未來的法會怎麼修?這兩年的空窗期該怎麼辦?女童的遺產稅還繳不繳?陳太太的免稅手法,會不會「指引」更多人比照辦理,造成國庫損失?這些問題,都將隨潘朵拉的盒子打開後,必須逐一面對。
1、未拋棄繼承的「陳太太們」恐收補稅單
黃詩淳說,大法官傾向認為,拿到贈與的人,要跟最後繳遺產稅的繼承人一致,即便配偶間因為生前互贈,免徵贈與稅,但當配偶過世,生前贈與變成遺產一部分後,也應按比例計算因受贈財產所增加的稅額,由配偶負擔,「大法官主張,這時就應對配偶發單課稅。」
但是弔詭之處也在於,大法官認為,國稅局能發課稅單的情況是,配偶仍具繼承人身分。一旦配偶如同6歲女童案中的陳太太拋棄繼承,那也就依法不能追繳了。如此一來,這次的釋憲,是否反而成為節稅新手法?
國稅局官員承認,「會有這種結果」,但是,官員認為,能這麼用的個案應該很少,「這會變成,老爸在生前先把遺產全給老媽,兒女們不一定能同意。本來是老爸的遺產,按照民法,兒女有其應繼分,一旦變成夫妻贈與,變成老媽的財產,兒女就暫時沒得分了。」
2、女童未來會繳多少稅?國稅局:620萬。
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遺產稅課徵以繼承的遺產為限,實際上,6歲女童不會繳不起稅,只是可能繼承不到什麼遺產了。依據財政部2012年3月8日台財稅第10000608440號函,不會執行到限定繼承人的固有財產。
官員指出,遵照憲法法庭判決,將依比例開徵稅單。初步估計,6歲女童應繳遺產稅由5,735萬多元,減為620萬多元。
按遺產稅的算法,扣除陳太太受贈股票的3億868萬多元,剩餘遺產3,744萬多元。這3,744萬多元占遺產總額3億2,435萬元的10.81758%,北區國稅局將依此比率重新開單,對6歲女童開徵620萬4,406元。
3、陳太太完美脫逃 國稅局面臨稅損
那麼差額5,115萬多元的稅誰繳?官員指出,沒人繳,「遺產稅只能對繼承人課,女童是唯一的繼承人,而憲法法庭已限縮女童應納稅額。」雖然陳太太受贈3億多元的股票,但她拋棄繼承,不是繼承人,無法對她開單,目前能等待的,就是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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