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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台灣學習英國監理一元化組織架構,成立了金管會,不料,2013年英國組織改造,改成審慎監理局(PRA)及金融行為監理局(FCA);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轄下也有市場發展部與金融監理局,多位學者專家認為,這兩國監理架構,值得國內參採。
全球金融海嘯後,英國將原本的金融監理總署(FSA)拆分為PRA及FCA,前者負責監管金融機構,後者負責金融機構行為監理及消費者保護。
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楊岳平說,英國發現FSA要確保金融機構不能倒,又要保護消費者,無法兼顧,就像國內防疫保單風暴時,要保護消費者就應賠付,但賠付金額那麼高,產險業若倒了怎麼辦?所以英國放棄了單一監理架構,一個管金融機構,一個管消費者權益,也凸顯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
資深官員表示,FCA職權愈擴愈大,甚至擴及非金融機構,只要牽涉消保議題,像是虛擬資產、P2P等都納管,這是偏向業務導向的行為管理,反觀國內仍是機構導向的監理模式。
不同於英國,美國的金融監理架構相當複雜,州政府跟聯準會都會管,可說是多頭馬車,但對於消費者保護,美國的金融消費保護署,也是採行為監理。只要是跟金融業務有關,不論是不是有註冊的金融機構,金融消費保護署想管就管。
文化大學永續創新學院院長方元沂建議,新加坡架構也值得參採,尤其是市場發展部分,可兼顧除弊跟興利。
他說,MAS轄下有市場發展部及金融監理部,前者推動金融科技等創新業務,後者主要管理金融機構、消費者保護及避免系統性風險。兩個部門各有工作目標,有衝突時,就到MAS高層核決。
富邦金(2881)副董事長曾銘宗也表示,可比照MAS作法設兩個專責單位,讓監理跟發展並進,不要像現在,凡事都得看主委想法,組織正常化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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