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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國銀行董事長劉連舸被控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今天在濟南一審公開宣判,劉連舸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定他違法放貸人民幣33.2億餘元(下同,約新台幣150億元),並非法收受財物1.21億餘元。
據微信公眾號「濟南中院」發布,劉連舸被控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中國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6日一審作以上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劉連舸先後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多項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21億餘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劉連舸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推動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共計33.2億餘元,造成本金損失1.907億餘元。
法院認為,劉連舸收受賄賂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併罰。
法院也認為,鑒於劉連舸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和絕大部分違法發放貸款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可從輕處罰。
63歲的劉連舸是中共展開大規模金融反腐後落馬的代表性人物。2023年3月,他在中國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任內被查,提出辭呈後,中共中紀委國家監委通報他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調查。
2023年10月,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劉連舸作出逮捕決定,指他喪失理想信念,棄守金融風險防控職責,「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金融風險」;擅權妄為,「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等方面謀利。
今年4月24日,濟南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劉連舸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中國銀行是中國「四大行」之一,2023年資產總額達32.43兆元,在全球排名第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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