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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權惹議 內政部重砲批雲林縣府 「恐致掮客炒作土地」

本文共879字

經濟日報 住展雜誌/住展房屋網

文/住展雜誌

《國土計畫法》預計明年4月上路,惟社會爭議聲浪不斷,除台中市長盧秀燕先前質疑農地被判死刑,雲林縣長張麗善也為農業發展權是否入法,槓上內政部。內政部22、23日連續兩天發布新聞稿回應,重申農業權、農業發展權是不同概念,不應混淆,貿然推動反而限制農地使用可能性,更將導致掮客炒作土地,內政部呼籲雲林縣政府,勿以訛傳訛,扭曲污名化國土計畫法。

立法院21日排審《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雲林縣政府主張增訂農業發展權條文,雲林縣長張麗善22日強調,縣府提出農業權入法,核心概念是支持土地公平正義、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同時保障農民權益。

張麗善並舉美國發展權移轉制度為例,不僅實施於農地,同時用於相關計畫指定的保育、保存土地,包含農地、重要林地等,透過此制度可保護國土,並增進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張麗善強調,沒有農業權的國土計畫才是災難。

內政部回應,雲林縣府將「農業權」與「農業發展權移轉(TDR)」混為一談,是刻意誤導農民;如果以雲林縣府所稱的方式貿然引入發展權移轉制度,包括價值計算、農地與可建築用地轉換價值,甚至跨縣市轉換,都會引起嚴重爭議,且限制農地未來按實際需求調整使用的可能性,很可能重演公設保留地容積移轉的亂象,造成不肖掮客低價大量收購農地,嚴重影響國家進行重大公共建設、產業發展。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發展權移轉在國內外已有數十年經驗,公共設施容積移轉就是典型案例,但因地方執行狀況不一,曾出現多起影響地主權利案例,監察院也已糾正在案。且農業發展權概念也不適合台灣,更將導致掮客炒作土地。

內政部強調,國土計畫是土地使用的上位指導原則,地方土地的實際使用內容,都可透過各縣市政府完整規劃進行。且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都是國土計畫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也是按照地方政府國土計畫來審查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

內政部呼籲各地方政府,尤其是部分農業縣不應混淆視聽,污名化國土計畫法,甚至將農地變更機制誤導為將農地判死刑,同時將地方責任推卸給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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