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794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元旦後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以被繼承人(去世親人)取得日、繼承人取得日判斷適用稅制,可分為三種情境。
國稅局解釋,若按舊制課稅,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而自2016年元旦起實施房地合一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國稅局表示,以2016年為分界點,出售繼承房地適用何種稅制,主要分成三種情境。
第一種,被繼承人取得日、繼承人取得日都在2015年12月31日前,也就是新制實施前,這種情境無疑應適用舊制。
第二種情境,被繼承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繼承人則是2016年新制實施後才繼承取得,原則上是以被繼承人取得時間來認定,亦即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不過由於這類案件,當時尚在新、舊制過渡期,若房地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自住規範,可視自身情況,自行選擇要按新制或舊制課稅。
國稅局舉例,小花母親2015年10月31日買入房地,小花在2017年5月1日繼承取得該房地,隨後在2024年5月出售,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若小花出售房地符合所得稅法自住規定,包括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完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六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且未曾使用過這項優惠,若申報房地合一稅,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也許更為划算。小花可按自身情況選擇較有利的稅制。
至於第三種情境,被繼承人取得日、繼承人取得日都在新制上路後,也較無爭議,應課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屋、土地,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過戶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若出售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的房屋、土地,則應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隔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