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碳盤查管制標準「方式」 亞洲中段班

本文共58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環境部2024年底公布第三波擴大應盤查登錄對象,對照鄰近國家盤查管制標準與方式,環境部官員透露,我國盤查管制標準及方式屬於中段班,管制對象不如新加坡年排碳量2千噸與日本3千噸的低門檻,雖領先南韓的2.5萬噸年排碳標準,但韓國的管制對象都需要經過第三方查驗機構查證。

環境部過去分別於2017、2023年二度修正應辦理碳盤查對象,目前針能源密集與主要耗能之排碳大戶,共計有302家公司(553廠)年排放量達每年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製造業為主。這次新增對象粗估約有500家企業(含2萬間門市)符合擴大列管盤查登錄對象,但這些對象只需要盤查範疇一與範疇二,且僅需申報,不用查驗,也不屬於2030年之前所規範的碳費收費對象。

日本的管制對象非屬強制性查驗,主要以營業場所(工廠、連鎖企業)年能源消耗量達1,500公秉油當量以上,或是符合節能法規定之特定貨托運、客運、航空等,運輸業,整體企業僱用員工人數達21名以上,各類溫室氣體年排碳達3,000噸為主。

南韓的管制對象為電力、汽電共生工業(鋼鐵、石化、水泥、煉油、非鐵金屬、造紙、紡織、機械、採礦、玻璃、陶瓷等)、建築物、廢棄物,公共電汽車、城市軌道、計程車、公路旅客、道路貨物運輸及民用航空,以及服務業及其他行業,納管門檻主要是以公司年排碳量超過12.5萬噸,或是設施年排放量超過2.5萬噸,都需要經過第三方查驗機構查證。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碳盤查升級 新增500家企業
下一篇
0112 台灣168關鍵數字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