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須申請 工會告台大醫院敗訴
台大醫院訂定注意事項要求員工出國須先上差勤系統申請,台大醫院企業工會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侵害員工遷徙自由,提訴訟請求停止適用此規定。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注意事項未禁止員工出國,沒有不當限制員工休假權利,判決工會敗訴;可上訴。
工會提告主張,台大醫院訂定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限制員工休假出國前須於差勤管理系統申請,具明出國時間、地點,經核准才能出國,否則送考績委員會懲處;工會多次和院方協商及調解,但院方稱沒有管理過當,以保護員工安全、感控措施、方便人力調度,限制員工遷徙自由和隱私。
工會指出,國定假日、例假日、特休、補休是員工付出勞務換取的權益,國內旅遊無須送申請單,但出國須獲院方同意,還受考績、績效威嚇;台大醫院身為雇主,不該限制勞工非上班時間的行程,員工也沒有義務告知雇主休假日的規畫,更不用獲得雇主同意。
工會認為,注意事項違反比例原則、勞基法規定及侵害員工居住遷徙自由,違反公序良俗,提排除侵害訴訟,請求停止適用違法的注意事項。
台大醫院抗辯,注意事項重點在規範員工出國情況,旅遊、訓練進修、出國考察或開會、參加學術會議等,皆需填寫差勤管理系統,不只有請假出國才需填寫,與員工請假無關,注意事項也未禁止員工出國,沒有侵害員工基本權。
院方表示,基於大型醫療院所特殊性,方便醫療業務順利運作、維持醫療量能、預防疾病感染風險等,依法制定注意事項,具合理性而得以拘束相關人員,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法院認定,勞基法立法目的兼顧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勞工行使特休排定權,應經由利益權衡後,限縮於勞方排定的結果不致於侵害資方營業自由的範圍內;台大醫院身為教學醫學中心、國內指標性地位醫療院所,肩負國內災難醫療救援工作,為維護醫院業務運作,事先掌握員工出國人力,要求員工申報出國規定合理。
判決指出,注意事項沒有禁止員工出國、准駁休假出國申請,也未曾有員工申請出國被否決,難認不當限制員工休假權利,沒有侵害居住遷徙自由,判工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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