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民健康保險
- 不論是以自耕農或佃農資格加保,加保後如有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被保險人應主動向農會申報,以保障加保權益。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標準及審查辦法」民國92年6月12日修正施行前已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農地繼承、過戶、移轉、重新取得或戶籍異動等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投保農會需重新審查其資格時,如其戶籍所在地與農地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其加保資格條件得適用同辦法第10條規定及民國90年5月9日修正施行之第2條規定。但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農保資格,應依農保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第11條)
- 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15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資格條件可不受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有關農業用地面積、銷售及投入金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本辦法民國103年12月25日修正施行前,已年滿65歲以上且累計加保年資滿8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資格可不受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有關農業用地面積、銷售及投入金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前2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農會應依第2條規定審查其加保資格:
(1)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後,再申請參加農保。
(2)第2條第1項第4款各目間加保資格變更。(第12條)
- 民國90年5月9日修正施行前以非會員雇農身分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變更雇主,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或原雇主之繼承人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6個月以上及耕作農業用地面積達0.5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之僱用證明書者,得繼續加保。(第12條)
貳、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由於農民職災保險加保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 被保險人為主,農民職災保險以農保資格別條件異動為準。
另以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農民職災保險者,其並無農保資格別條件異動情況,其資格別條件異動應以全民健康保險資格別條件異動為準。若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喪失或變更為其他類別,則無法繼續參加農民職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