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保被保險人如於保險生效期間罹患普通疾病住院診療,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得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普通疾病傷病給付。上項給付僅限住院期間始得請領,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