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要在懷孕期間曾參加國保,於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就可以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註: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5日函釋放寬,國保被保險人如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並自函釋發文之日起5年內追溯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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