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不用擔心,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針對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如果個人所有的土地或房屋未新增,只是因為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造成土地及房屋價值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如沒有其他排除情形,仍然可以繼續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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