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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保薪資

  1. 事業單位員工兼任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或其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監事者,其由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為其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並應與其於事業單位以受僱員工身分參加本保險之月投保薪資相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之日起,事業單位所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兼任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或其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監事者,為延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提供其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時之保障,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得以負擔全部保險費,為其辦理參加本保險,月投保薪資並應與其於事業單位以受僱員工身分參加本保險之月投保薪資相同。
    勞動部111年6月9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379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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