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者酒測值縱未達每公升0.25毫克,警方製作之「平衡測試」及製作「觀察記錄」,亦為檢方判斷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重要基礎。(圖/視覺中國CFP)
近年來,民眾對酒駕肇事者深惡痛絕,近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公共危險罪相關條文,提案將酒駕相關刑度提高,涉有酒駕致死之情事刑責更提高到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刑,效法新加坡鞭刑之議再起,無非以重刑嚇阻酒駕心存僥倖心態。另立法委員也提議對同行者、勸酒者也能夠有相關處罰,然相關意見尚未形成共識。
何謂「酒駕」?酒後駕車之處罰標準依酒測值低高,依序分為「行政罰」及「刑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至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然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0.25毫克」,是否僅有行政罰而不會遭移送地檢署偵辦?《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第1項第2款規定,「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此款項之構成要件為「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即未達每公升0.25毫克),是否「致不能安全駕駛」,留給執法者就個案作判定。
實務上常見的情形是,酒後駕車發生車禍,經警到場對肇事者施以酒測,酒測值雖未達每公升0.25毫克,然因高度懷疑是飲酒導致駕駛判斷能力降低,因而發生車禍而經警方函送檢察署偵辦。警方當場會對肇事者施以「平衡測試」(走直線、金雞獨立等)及觀察肇事者之行為,製作「觀察記錄」,將上開資料檢送地檢署,由地檢署就個案偵辦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已構成刑事犯罪,然若未達上開數值,若無發生車禍等情事,是否即不構成犯罪?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曾針對國人進行實驗研究,人體內酒精含量代謝情形,由開始飲酒時之0%,依飲量漸漸累積增加,在完成飲酒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依代謝率,逐漸代謝,至於體內酒精含量回推計算代謝率,指出受測者飲酒後每小時之血液酒精代謝率為每公升小時0.0628毫克。故檢察署在偵辦酒駕案件,仍可參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研究數據,回溯計算酒駕者「駕車初始」的酒精濃度,還原現場是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起訴條件。
另酒駕者酒測值縱未達每公升0.25毫克,警方製作之「平衡測試」及製作「觀察記錄」,亦為檢察署判斷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之重要基礎,若平衡測試檢測項目有多項不合格,或觀察受測者行為有多項異常情事,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而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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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傑,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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