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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稅唸學堂/處分國外基金小賺 以為免繳證交所得 罰漏稅額0.7倍

國稅局說,所得稅法第42條允許投資收益不計入課稅,是指國內投資,小林公司獲配的利息是來自投資國外基金,不可適用。 路透
國稅局說,所得稅法第42條允許投資收益不計入課稅,是指國內投資,小林公司獲配的利息是來自投資國外基金,不可適用。 路透

本文共1089字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小林公司(化名)向銀行購買國外基金,110年度有配息50萬元,贖回部分基金賺100萬元。小林公司申報營所稅時,在33欄將利息收入「自行依法調整」為0,在99欄將基金賺的錢,視為停徵的證交所得,金額也調整為0。不過,台北國稅局說,報錯了,兩者金額都不能調整。

於是,小林公司被補營所稅30萬元,罰所漏稅額0.7倍,是21萬元。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這件不是會計師申報案件,是公司自行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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