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盈餘公積抵稅 留意限制

公開發行公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可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不過應留意相關限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應檢視依法應提列與過去已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若先前已提列,原則上只能就不足差額補提,超額提列部分,將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依《所得稅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由主管機關命令從當年度盈餘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時的減除項目。也就是說,公司依法必須保留、不能分配給股東的部分,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可依法減除。

不過,企業實際能減除多少,仍須回到金管會對特別盈餘公積的提列規定。為維持公發公司財務健全與穩定,依規定,公發公司分派可分配盈餘時,如果當期出現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從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的數額中,提列相同數額的特別盈餘公積。
如果公司過去已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就不能重新全額提列,而是要比較已提列數額與應提列數額,僅就不足的差額補提;如果原本累積的特別盈餘公積已經達到應提列金額,就不須再提列。若自行超額提列,超額部分將不能列為減項。
舉例來說,一家公司2022年底其他權益為負10億元,2023年底擴大至負15億元,公司申報2023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因其他權益減項增加5億元,因此提列5億元特別盈餘公積,並全數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不過,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原本已提列13億元特別盈餘公積,對照應提列的15億元,實際只差2億元,因此依法只能再補提2億元。公司另外提列的3億元屬於超額提列,不能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最終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國稅局提醒,公開發行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時,不能只看當年度其他權益減項變化,還要一併確認過去已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正確計算可減除金額,以免因超額列報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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