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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 申報期限可延長
遺產管理人注意,遺產稅原則上須在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但實務上清理死者債務的公示催告期間至少一年,中間可能出現時間差,若來不及在期限內確認債務,應在原申報期限屆滿前主動申請延期,最晚可延至公示催告期滿後一個月內申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留有財產,卻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例如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依法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確定後,遺產稅申報期限就從法院選任日起算六個月。
遺產管理人清查死者生前留下債務,須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只要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就可在原本六個月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延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舉例來說,小花(化名)2025年10月20日死亡,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法院於2026年1月15日選任小宇(化名)為遺產管理人,原本遺產稅申報期限為六個月,即2026年7月15日。
小宇之後於同年3月20日刊登公示催告,給予債權人一年三個月申報債權,直到2027年6月20日才期滿。由於已超過原本遺產稅申報期限,小宇須在2026年7月15日(原申報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獲准後最晚可在公示催告期滿後一個月,也就是2027年7月20日前完成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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