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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投資抵減營所稅 全職研發人員薪資可列投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時,只有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其薪資支出才能列入,若員工實際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或僅是兼職研發,就不算是研發支出投抵適用範圍。
依產創條例第10條規定,公司近三年內未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從事創新研發,且支出項目符合投資抵減辦法,即可申報抵減營所稅。
抵減方式可選擇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按支出金額10%從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所抵減稅額不能超過當年度應繳稅額30%。

其中,可申報的研發支出包括研發人員薪資,但關鍵不在職稱或隸屬部門,而是實際工作內容。
台北國稅局表示,所謂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包括配置在研發活動單位、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員工。企業即使沒有設置獨立研發單位,只要員工確實專門從事研發活動,且投入研發的各項支出能與非研發活動明確區分,也可符合規定。不過,企業必須提出相關佐證。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4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列報研發支出2,400萬元,並按支出金額15%計算,申請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360萬元。
不過,國稅局核對研發人員名冊、工作內容及研發報告後發現,其中部分員工實際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並非專門從事研發的全職人員,因此剔除400萬元薪資支出。甲公司可認列的研發支出降至2,000萬元,投資抵減額也從360萬元降至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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