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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被送養!她死後親生手足想來分遺產 國稅局用這原因打槍

養父母死亡不代表收養關係自動終止,仍須依法辦理。示意圖/取自pexels
養父母死亡不代表收養關係自動終止,仍須依法辦理。示意圖/取自pexels

從小被收養,後來養父母都過世,與原生家庭的親屬關係會自動恢復嗎?依《民法》規定,只要收養關係沒有依法終止,即使養父母已經死亡,收養關係也不會因此自動消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仍處於停止狀態,未來涉及遺產繼承時,親生兄弟姊妹也不能直接以法定繼承人身分主張繼承。

就有一名女子小紫(化名),她小時候被收養,之後曾有婚姻關係但已離婚,也未查得有子女,養母早在1967年過世,養母另外收養的一名養子也在2013年死亡。

小紫直到2023年4月過世前,都沒有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她過世後,四名親生兄弟姊妹認為養家成員均已死亡,因此希望以繼承人身分辦理遺產稅申報。

不過,國稅局查閱戶籍等資料後認為,小紫被收養後,收養關係始終沒有依法終止。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停止,因此四名親生兄弟姊妹並不是小紫的法定繼承人。

國稅局要求四人提出具有繼承權或受遺贈人身分的相關證明文件,但四人未能提出,因此遺產稅申報遭到退件。

其中一人不服提起訴願,主張小紫雖然曾被送養,但實際上仍長期與原生家庭共同生活,婚喪喜慶也以生父名義辦理,彼此一直維持父女及手足關係。小紫生前也曾多次向親友、鄰居表示,身後財產要留給原生家庭成員,並有人可以作證。

他並主張,養父母及養家親屬都已死亡,收養形成的擬制血親關係理應結束,小紫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的關係應該恢復。

不過,財政部認為,養父母死亡並不會讓收養關係當然終止。依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仍可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小紫生前並未辦理,因此直到死亡時,收養關係仍然存在,與原生家庭間的權利義務也沒有恢復。

至於小紫生前是否真的希望將財產留給親生手足,則涉及繼承權等私權爭議,並非國稅局可以自行認定。若親生手足日後取得法院確定判決等證明文件,仍可再依規定辦理。

國稅局 遺產 繼承人 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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