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列報差旅費有三個注意 以免遭剔除、補稅

企業列報差旅費,光有機票、住宿發票還不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差旅費能否認列有三大重點,包括出差必須與公司經營業務有關、出差報告應詳載每日行程及訪洽對象,及留存商務往來等佐證資料。
若只能證明員工確實有出差,卻無法證明行程與公司業務的關聯,即使機票、住宿憑證齊全,列報差旅費仍可能遭剔除並補稅。
首先,機票、住宿發票等單據只能證明確實發生交通及住宿支出,不足以證明這筆錢是為公司業務而花。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負責人、經理人或員工因洽公、拜訪客戶等原因出差,除保存支出憑證,也必須留下能證明出差目的與營業活動有關的資料。
其次,出差報告不能只簡單寫下「市場考察」或「拜訪客戶」。依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出差報告單,並詳實記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資訊。
第三,商務活動相關證據也要留存。國稅局指出,包括邀請函、與客戶往來電子郵件、開會通知、業務洽談紀錄、相關合約或參展照片等,都可以作為出差與公司業務有關的佐證。
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費用及損失,不可列為費用或損失;旅費支出也必須提出足以證明與營業有關的相關文件,才能認列。
國稅局近期查核到一起違規案例,甲公司202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發現公司列報負責人與股東前往歐洲出差旅費約80萬元,雖提出機票票根及歐洲各飯店開立的憑證,但出差報告僅簡略記載「考察市場」。
國稅局要求甲公司補充說明,但公司無法具體說明參訪對象或提出商務洽談紀錄,也拿不出與當地潛在客戶往來的商務信件或相關合約,無法證明這趟歐洲行程與公司業務有關,因此約80萬元差旅費遭剔除並補稅。
國稅局提醒,企業派員出差時,應詳實記錄每日商務行程,出差結束後也應將業務洽談紀錄、商務郵件等資料與會計憑證一併保存,以免有機票、住宿發票,最後仍因缺乏業務佐證而無法認列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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