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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債存證函遭退回 可列呆帳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碰到客戶欠款收不回來,在催收債權、寄出存證函後,如果遭對方拒收,應以郵局實際退回存證函的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不是寄出存證函的年度。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回本金或利息,只要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以拒收、人已亡故為由退回的存證函,以及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等,就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不過,國稅局提醒,如果企業寄出的存證函遭到拒收,寄出及退回時間剛好跨年度,就要特別留意呆帳究竟應在哪一年認列。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1,000萬元呆帳損失。經查,這筆款項是甲公司2021年6月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的應收帳款,由於遲遲未獲清償,甲公司直到2023年12月才寄發存證函催收。
不過,這封存證函直到2024年1月才因乙公司拒收,由郵局退回。依規定,企業取得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並能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屬實後,應以存證函實際退回的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因此,這筆1,000萬元呆帳應列在2024年度,而非2023年度。國稅局最終剔除甲公司2023年度列報的1,000萬元呆帳損失,並補徵200萬元稅額。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逾期兩年的債權催收未果,除了要保存存證函及債權相關證明,也應確認存證函實際退回時間。尤其年底寄發存證函時,如果跨年才遭退回,呆帳損失也必須等到退回年度才能列報,以免因年度錯誤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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