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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某國小爆發師生衝突,並因老師報警處理,讓小孩直接被警察帶走,引起市議員在議會提出質詢,以及市長盧秀燕答詢時說了重話。校園暴力不能容忍無庸置疑,學生打老師萬萬不可,但老師、學校和警察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把年僅12歲的小學生逕自從學校帶走,是否又是另一種暴力?
盧秀燕在市議會答覆質詢時,怒斥教師不適任、校長領導無方,引起教團批評,認為適不適任,有一定的認定的調查程序與認定方式。教團此一說法,意思是,這名教師適不適任自有調查程序,盧秀燕不應妄自評論。
教團批評的沒錯,但是,明擺著的,是老師、學校都未盡保護學生之責,讓小學生在沒有家長陪伴下,就這樣被警察帶回警局,先別說兒童還有兒少法等的保護,即使是成年人,在非現行犯下,警方都無權就這樣把人帶走。在周遭大人都無知於法律或是漠視之下,學童的權利在哪裡?
這樣的處置,對一位國小學生的衝擊會有多大,不知這位老師和學校是否曾經預見。儘管老師在警局筆錄中表示「只是給學童警惕」,後來也決定不提告。但學生經過這樣的過程,心靈上的影響,早已超過只是給予「警惕」兩字。
根據媒體報導,家長說,老師當天抓住孩子,造成右肩、背部明顯瘀傷,孩子心裡至今難平復,擔心隨時會被帶走,目前仍在心理諮商。這番說詞若為真,則顯示,該名小學生不僅身上受了傷,心靈也有難以平復的傷痕。
老師的人身安全應該受保障,相信為社會所認同,尤其是在受到傷害時訴諸法律也是天公地道,沒有人說不行。但是,老師是受過高等教育之人,基本的法律常識應該要有,也不能在委屈之下就失去保護學生之心。學童的受教權和身心保護,以及老師的人身安全應該是站在同一個天秤上的。
盧秀燕在議會答詢時,說出這名老師不適任之語,可能受到教師團體壓力而道歉,但若站在疼惜小孩受傷的媽媽市長和任一位家長的角度,難道有不宜嗎?
平心而論,該起事件校方及警方作法都有嚴重疏失,孔子言:「因材施教」,在現今校園師生關係緊張之際,市府更應盡速建立校園衝突SOP制度乃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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