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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取得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或其他執行名義,可以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但不包括債務人的房屋稅籍證明。
若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確實需要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書,應向執行法院申請,由法院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而非自行向稽徵機關索取。
地稅局表示,民眾常以為債權人有權利查調債務人的所有財稅資料,但其實房屋稅籍證明不包括在內,經常有人查調資料失敗時,誤以為是稅捐機關刻意刁難。
地稅局解釋,稅捐稽徵機關接受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時,查調範圍僅限於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但並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書,查調範圍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的資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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