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有一名多重障礙學生因為臨時發病,而必須緊急申請大學指定考試的報讀服務,對此,大考中心以事前突然、應變不及並且不符合應考服務辦法等理由,婉拒了家屬的申請,誠然,架接在現行遊戲規則的程序正義上,大考中心的舉措是有它回絕的合法性,只是,還原回到正當性與公義性的規範性層次,那麼,大考中心拒絕理由背後的思維模式,這才是值得商榷與探究的。
基本上,大考中心的組織設置,理當是以服務考生、針砭弊端並且得以引領制度的良性運作為主,就此而言,如何擺脫一種由上而下之科層組織的官僚心態,並且藉由過去相關的服務經驗,來不斷修正制度運作所可能潛存的內在缺失。準此,如何從單一個案的人身遭遇裡,以深究現行的應考服務辦法是否有它值的檢討與修法的必要,畢竟,不同身心條件與處境遭遇的各自情境考生,如何有它對應於個別狀況而來的差異性待遇,這才是事件發生之後糾正改過的論述真義;連帶地,一套臨場的應變機制如何妥善建制以及穩健運作,更是直指出來這才是問題關鍵的核心所在。
事實上,現行所謂「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辦法」規定考生最晚必須在二個禮拜以前就要提出報讀服務,否則就不加以受理申請,誠然,二周以前的硬性規定,是否吻合突發狀況的操作性定義?是否有必要在常態性的突發狀況裡,多了一種非常態臨時狀況的處遇流程?是否確切檢討服務項目的妥適性?以及該項的服務措施是否達到告知溝通的資訊對稱公平性?連帶地,以作業準備不及來作為拒絕的理由,多少也漠視所謂的實質不公義,或許,更為根本的思索乃是:在特殊考生、身心障礙以及突發狀況等等的無知之幕底下,大考中心更應該多那麼一份的謙卑與同理!?
誠然,這裡所連帶衍生出來的是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 treatments)的社會正義論述,一方面固然所有的考生均應有相同的平等與不自由權利,但是,扣緊「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辦法」而來相關的便宜應變措施,其用義是旨在於讓身處於劣勢處境的特殊考生,得以藉由包括特製輔具、協助翻頁、報讀服務乃甚至於可以允許延長應考時間或是變更與題、卷、卡相關的作答方式等等各種積極性差別待遇的措施安排,藉此減少先天之初始不平等所可能帶來的人身限制和競爭機會,以此觀之,大考中心高姿態的回應理由,自然是背離了給予弱勢者最優保障的社會公平原則!!
總之,申請報讀遭拒一事,不應該只是個別考生與大考中心兩造之間的相互怨懟,一方面要詳實地探討現行應考服務的標準作業流程是否過於僵化教條;另一方面則是思索應考服務的意義還是在於相關的協助服務要以能夠增益這些考生之正面與積極的人身成長為主,而非只是淪為工具性層次的技術變革,特別是如何感同身受地陪同考生及其家庭一起走過這一階段的人生曲折,藉此領悟到未來要相迎的會是更多的橫逆與打擊,並且將這次的衝擊影響轉換為更為良性的人生成長要素!!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