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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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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9.09.27 章程訂定
民國89.06.30 第三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1.12.16 第三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12.04 第八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04.23 第九屆第四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01.14 第十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以研究國家政策,促進國家進步與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國家政策及應興革事項之研究。
二、委託、接受委託或補助與國家政策有關之研究。
三、提供國家政策研究諮詢及資料服務。
四、推廣與國內外相關機構及人士之交流,增進國際合作,促進國家政策之研究與發展。
五、發行、出版研究成果。
六、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十六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四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由董事九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其中半數由主要捐贈人推薦之。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宗旨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募集、管理及應用。
二、工作發展計畫之核定。
三、組織及重要章則之核定。
四、年度預算、決算案之核定。
五、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六、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或解散之擬議。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核定。

第六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互選一至三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七條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另行選聘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所餘之任期為限。

第八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為無給職,負責監督有關業務及財務事宜。
第一屆監察人由董事會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監察人會議選聘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察人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監察人會議另行選聘遞補之,監察人同時出缺時,由董事會推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所餘之任期為限。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十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執行董事會決議事項並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必要時得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襄助執行長處理事務,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長核定後聘任。

第十一條 本會之工作綱要、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等,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本會業務及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董事會應依法令規定之內容及期限審定下列事項,並報送教育部備查: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三、財產清冊。
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送教育部備查。

第十三條 本會得敦聘資深顧問及顧問,協助推展本會業務。

第十四條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五條 董事會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所述及之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基金之動用。
四、以基金填補短絀。
五、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送達各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六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一人代理之,如未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如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第十八條 本會組織規程、辦事細則及各種捐助及獎勵等有關辦法另訂之,由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九條 本會原始設立基金為新臺幣壹仟萬元,由財團法人連震東文教基金會捐助;另增加基金新臺幣壹拾億元由中國國民黨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捐贈;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得繼續接受社會各界捐贈。

第二十條 由捐贈人一次或累積之捐贈款興建完成之獨立建築物或設施,得經董事會決議以捐贈人名義命名。

第二十一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之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之捐贈為原則。本會財產之管理運用須受教育部之監督;其管理運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財產之管理運用,除經教育部核准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管理運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但報經教育部許可後,得捐贈予同性質之公益法人團體。
本會因與其他基金會合併而消滅時,基金及財產經依法清算終結後之賸餘財產,應歸併於存續之基金會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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