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地院法官林臻嫻8/30撰文蘋果日報,針對柯震東案,指稱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大陸禁毒法等規定,對單純吸毒未成癮者,僅處有10-12日行政拘留、情節輕微者處5日以下拘留即可、如主動接受戒毒治療者,可與不罰。並與我國的『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相比較,批判後者勒戒先行主義,對吸毒者處予觀察、勒戒、強制隔離,缺乏人道的考量與關懷,將對學業、工作、家庭生活,影響嚴重,對人權法治立國的我國,疑為諷刺,法務部長僅急於究責,就不令人意外等語。
按柯震東雖有
兩岸港台的知名度,夾有媒體優勢;固然,一般民眾粉絲或其經紀公司,對
台灣如何處罰該吸毒初犯,寄與頗多的期待與同情,但吸食毒品,係國際公罪,作為法律專業工作者,自應就法論法,並以悲天憫人胸懷關心,柯案對台灣年輕人吸毒、拉K的助漲,不知增加多少的加油添醋效果!豈能倒果為因,曲解大陸的法令較優,質疑台灣人權,論斷台灣的法令比較缺乏人道呢?
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拘禁,應於24小時內交付法院審判,提審亦同;在實務上,檢察官自行聲請搜索票交付警察人員執行搜索,警察人員於執行完畢後應於十二小時內回報,俾檢察官陳報法院。單就此規定,台灣對人權的保障在程序上,好太多了。
由於柯震東的吸食毒品犯罪地,係發生在大陸,行政拘留及拘留後釋放的處置機關,均為北京市公安局,尚未到人民檢察院階段,兩岸對此尚無換文(當然不必上綱到兩岸共同打擊經濟犯、國際罪犯之互換協定之上),則柯震東返台後,其在北京市的犯行,對我國檢察官而言,視為傳聞證據,故未在其返台機場上,予以手銬扣押,且於兩天後,即九月一日,方予驗尿及檢查頭髮反應,已相當顧及其人權與人道關懷。
依我國實務,由檢察機關負責毒犯的觀、勒、強制程序,如經化驗結果,確實呈陽性反應、頭髮檢驗紀錄,可追朔吸毒時間的長短,配合參考毒品提供者房祖名的証詞,則落入『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的處遇範圍。大麻為二級毒品,情節嚴重者,應執行觀察勒戒,時間最長為2個月,經戒治處所施以勒戒教育,再由專業醫師評估有無繼續施用的傾向後,就可結束勒戒,然後檢方再作成不起訴處分。
庹宗康、蕭淑慎,經勒戒成功後,作成不起訴處分,即為著例。但後者又二次吸食古柯鹼,被判處1年7個月,緩刑4年。嗣再3次例行尿檢,被驗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撤銷緩刑入獄服刑 ,直到2012年7月,方與假釋。足見毒癮再犯比率,係相當高的。
經檢察官審酌,情節輕微者,可給予戒癮治療,不用進入戒治處所進行勒戒,於裁定緩起訴2年內,必須定期到台北地檢署指定的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報到,接受驗尿與觀護人的衛教,但戒癮治療費用,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相對上,大陸的禁毒法,規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戶籍社區、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戒毒,期限為三年。
期間有再犯者,視為吸毒成癮,則須移付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為二年。比較上,較為類似我國的戒癮治療制度。
由於大陸地區的公安,依其憲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有較大的行政裁量權,反而有更大的操作空間。而我國刑事訴訟,以檢察官實施國家追訴為主體,司法警察僅為輔助機關,前述戒癮治療、強制勒戒、緩刑、不起訴處分、或判決有罪、假釋等,均在權力分立下司法進行,對販毒者而言,已竭盡人道關懷了。所以,檢察體系下對毒犯的勒戒、戒癮處分,比公安制度下的隔離戒毒措施,更具保障人權了。
(原文精簡版,刊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2014/09/04)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