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業分組結論建議事項中,雖然建議附加年金制若精算結果所需費率超過百分之六時,超過部分應由勞工負擔而強制提撥,是否會引發勞工反彈頗令人擔心。事實上,超過部分原應由勞資雙方共同負擔,若協商不成,則終究由政府收爛攤子之可能性極高,形成政府財政負擔無底洞,有可能拖垮財政之虞!
勞工退休金制度改採個人帳戶制的最大優點是,勞工退休金權益不致因轉換工作而喪失﹔又因直接撥入個人帳戶,不致發生舊制提撥不足支付之問題﹔而且雇主甚難逃避提撥責任,相較於舊制,個人帳戶對多數勞工而言應是較理想的方式,畢竟較透明化且較有保障。此可說明如下:
首先,自勞動基準法施行以來,僅約三成餘企業實際提撥退休準備金,且多數以最低之2﹪提撥,長期「積非成是」。若採行附加年金制,恐怕無法保障勞工退休權益,更因此拖政府負擔償付不足差額的責任。
其次,提撥致個人帳戶制之資金若能有效率的運用與投資,避免勞退基金由單一公營機構負責基金之運作,缺乏競爭機制,並且不淪為政府護盤工具,勞工可以直接、定期獲得相關財務資料,則個人帳戶應可發揮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之功能。事實上,配合我國代客操作業務之推動,基金委託經營,或甚至賦予勞工在核可的金融機構自由選擇開立個人退休金帳戶之權利,均為符合時代潮流的做法。此外,積極培育具國際觀之專業投資人才,發展具競爭性之資產管理產業,逐步開放海外投資,強化金融市場結構等亦均為當務之急。
第三,國人壽命不斷延長,許多國家退休金給付年齡紛紛延後,我國人口老化問題將日趨嚴重,年滿55歲即可請領月退休金之規定,與各國晚近發展趨勢背道而馳,長期而言,附加年金制因需由政府承擔最後給付責任,則該筆財務需求將是後代子孫難以承受的負擔。因此,是案之前翔實的精算仍是十分必要的。
(本評論刊登於90.8.23聯合報15版民意論壇)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