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眾所矚目的經發會將屆一年,關於經發會執行成效,一直是社會各界關切的焦點,而在去年經發會兩岸組關於金融開放的共識,主要有四點:(一)健全資金回流機制;(二)依國際慣例,循序開放國內金融服務業赴大陸地區進行業務投資、設立分行;(三)循序開放陸資來台;(四)評估建立境外資本市場。
在這一年中,或許由於兩岸金融議題多屬討論多時,或在經發會前社會各界即已初具共識的議題,因此,政府在執行的速度上較為順利,唯在落實層面,或因大陸因故推遲或因執行方式與目標設定間原本之差距,因此,在落實兩岸金融交流上,仍有相當落差。本文將就經發會兩岸金融往來之共同意見及執行情況、共識執行爭議與未落實原因,以及兩岸金融往來未來展望進行分析。
二、 經發會兩岸金融往來之共同意見及政府執行情況
經發會兩岸組關於兩岸金融往來的共同意見,主要側重於四方面,茲就政府目前執行情況分述如下,並請參見附表一。
共同意見(一):健全資金回流機制:1. 加強發展OBU成為海外及大陸台商資金調度中心,並進一步開放OBU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2. 規劃推動直接通匯:評估規劃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3. 引導企業將大陸投資利潤匯回,並對台商自大陸撤資提供協助。
執行情況:1. 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台灣地區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可與大陸之金融機構直接往來,並同意OBU對大陸台商放款及收買其應收帳款,但對此設有總量管制,即放款金額不得超過OBU上一年度結算淨資產的30%。2. 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外匯指定銀行(DBU)與郵局,可與大陸之金融機構直接通匯。3. 央行放寬赴海外投資廠商得以「關係企業往來」名義,向海外子公司借入資金,相關結匯不受每年結匯額度五千萬美元限制,以利企業的大陸資金匯回並可循環運用。此外,並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將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已於大陸或第三地區繳納所得稅者,可在規定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問題,以增加台商資金回流意願。
共同意見(二):依國際慣例,循序開放國內金融服務業赴大陸地區進行業務投資、設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執行情況:民國90年5月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開放本國銀行赴大陸設辦事處,目前我國已核准八家,大陸已通過兩家,分別為在上海的世華銀行,在昆山的彰化銀行。此外,並在新公布之兩岸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中,開放保險業可赴大陸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至於證券業財政部已完成開放我國證券商赴大陸投資的規劃,原則上傾向准設子公司,不准設分公司,惟尚未有確定開放的時間表。
共同意見:(三)循序開放陸資來台:1. 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2. 配合加入WTO,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3. 逐步開放陸資來台從事證券投資,並以QFII制度對陸資作有效管理。
執行情況:1. 已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由完全禁止改為許可制,並於今年八月核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採較寬鬆之負面表列方式,但訂有總量管制。2.民國 91年1月16日行政院宣布放寬陸資持股三分之一以下的外資來台投資服務業,第一波將先開放商業、通訊、金融等領域共58行業,但這項開放措施尚須配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港澳關係條例,以及制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才能實施,至今立法院尚未通過。3. 陸資來台直接證券投資部分,證期會方面已完成相關配套措施的準備,我國考量對金融安定影響較大,然迄今主管機關尚未同意開放。
共同意見(四):評估建立境外資本市場:1. 依國際規範籌建與國內市場區隔之境外資本市場。2. 吸引境外廠商包括大陸台商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或發行美元債券。
執行情況:根據陸委會與財政部研究指出可行性不高。主要理由包括台商可透過間接金融從銀行取得資金、改善現行制度成本較低、國際間的境外資本市場多以登記註冊(或掛牌)為主並無籌資功能,以及兩岸之雙邊掛牌問題與跨國監理問題無法解決等。
三、 共識執行過程之爭議與未能落實之原因
雖然經發會兩岸組就金融部分具有高度共識,因此,政府執行還算順利,但其中亦曾面臨若干爭議,此外,大陸的因故遲延,致實際落實成效與原規劃目標間尚有一段距離;在國內引起爭議部分主要當屬日前才通過之開放本國銀行OBU對台商放款部分,此舉引發國內相當討論,反對者認為此將進一步引發國內銀行面對台商「債留台灣、錢進大陸」的窘境,且將加速國內資金外移大陸,此不但將進一步惡化台灣銀行壞帳、不利台灣經濟發展,甚且有動搖國本之虞。然而贊同者認為銀行本身具有風險控管能力,加上OBU主要乃吸收國外法人存款,開放對台商放款不會造成嚴重資金外流,反而能激勵台商以OBU為資金調度中心,吸引台商資金回流,創造企業與銀行雙贏的效果。
除了以上爭議外,其他共識部分雖於法令部分已放寬規定,但仍因某些原因致具體落實效果不佳。以銀行業為例,目前我國核准八家國內銀行赴大陸設立辦事處,然大陸卻因故推延,目前僅核准世華、彰銀兩家銀行之申請。產壽險業我國自民國89年起,已陸續核准十四家申請赴大陸設立辦事處,而大陸迄目前為止僅核准五家;又今年8月2日開放保險業赴大陸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目前提出申請者尚在審核中。證券業較銀行業與保險業更早即以間接方式開放赴大陸設辦事處,民國89年開放可直接設辦事處,目前雖然我國已規劃開放證券機構得赴大陸設子公司,但因陸委會考量風險尚未宣布開放,並根據大陸官方於今年7月1日公布之中外合資設立券商管理規定,規定業者所在地之證監會需與大陸證監會簽合作諒解備忘錄,使我方難以單方規劃開放時程。
至於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不動產,內政部雖於一邊一國論後迅速發布相關辦法,似有意替緊張的兩岸經貿關係降溫。但目前尚未收到來台購買不動產之申請,因此期待陸資來台為我國房地產市場增溫,恐怕還須一段時間。
四、 兩岸金融未來展望
兩岸OBU與DBU直接通匯的開放,大幅節省廠商通匯的時間與成本,自七月初大陸人民銀行批准大陸銀行與我方銀行OBU直接通匯起,截至七月底為止,累計通匯金額已達五千五百萬美元,顯示政府規劃OBU為台商資金調度中心確有發揮一定效益,而開放直接通匯及開放OBU對台商貸款,不但提供台商多元的資金調度管道,亦增加廠商資金回流的意願,而此二者皆有助於發展OBU成為海外及大陸台商資金調度中心的目標;惟政府若能進一步將人民幣視同一般外幣,納入OBU直接交易的幣別,相信不但更有助於OBU發展成海外尤其是大陸台商的資金調度中心,且亦有可能使台灣在錯失成為區域金融中心之時機後,再有機會發展成具特色的區域金融中心。
至於政府以租稅抵減,引導業者將大陸投資利潤匯回,目前未見明顯成效。原因除在於台商在大陸投資多享有租稅優惠,因此,匯回的利得仍有被課稅之虞外,重點仍是以台灣目前的投資環境,匯回資金並未有更好的投資用途,徒增再匯出時計算總量之麻煩。且事實上,資金匯回本身並不是目的,匯回資金供國內使用才是政府真正目標,因此,關鍵問題仍在改善投資環境,營造廠商在國內投資可獲利的空間。
至於開放金融業登陸部分,雖然我政府已允許排名前九大的銀行赴大陸設辦事處,但對絕大部分銀行仍不同意開放,惟不論基於避免資金加速外流或影響我國金融體系安定角度來看,都沒有「放大禁小」赴大陸設分支機構之理由,因此,我們建議政府應擴大對本國銀行赴大陸設分支機構的開放,尤其在我國加入WTO及全球金融加速整合趨勢下,台灣的銀行勢將面對更嚴峻的挑戰。以目前台資銀行在大陸尚具有大量台商的潛在客戶及共同語言文化背景的先天優勢下,應積極協助台資銀行在大陸發展。否則台資銀行不但將面臨因無法就近提供服務,致優良客戶流失情形,以及因無法就近監督,致形成台商債留台灣的機會外,在具有高度經濟規模效益(economic scale)及範疇效益(economic scope)的金融產業競爭中,台灣的金融業將生存的更辛苦。
至於其他金融業之登陸,保險業政府可再加速核可赴大陸設立子公司與分公司,以利我國保險業就現有成熟之市場發展經驗與優良人力素質,及早進入大陸市場搶佔龐大商機。證券業亦宜儘速開放直接赴大陸設立子公司,並解決大陸規範中外合資券商業者所在地需與大陸簽訂「證監合作備忘錄」之問題,以利台資券商能在大陸順利運作。
五、 結論
由於兩岸特殊政治關係,因此,兩岸政治關係的平順與否不但影響開放政策的效果,亦使得兩岸經貿金融往來,在依循市場經濟效率運行的過程中,總因政治上的疑慮,帶著若干扭曲。以兩岸金融往來而論,暢通兩岸資金流通管道、協助台商取得資金及發展、協助台灣金融業在大陸順利發展,應為一般依循經濟法則運行中,期能達到目標,但因疑慮本國資金加速外流,影響台灣經濟發展,以及大陸分行之風險恐危及母行,易引起本國金融體系不安之理由,在兩岸金融往來互動中加入重重障礙,不惜犧牲資金運用效率,亦使台灣目前金融機構之流動比率平均高達26.15%,形成本國銀行沈重負擔,且延誤本國金融機構赴大陸發展之契機,亦使台灣的經濟陷入惡性循環當中。
然而擔心台灣資金外流大陸,基本思維仍是基於台灣經濟發展主要需仰賴本國資金以及本國的金融機構來提供金融服務,然事實上,伴隨WTO打開各國金融市場藩籬後,各國金融機構之發展及資金流動亦以全球佈局為思考模式,因此,只要資金停留在台灣,能獲得相對較高的收益,則全球資金自會流入台灣提供台灣發展所需資金,而若金融機構來台服務能有較高獲益率,則各國金融機構亦會願意來台設據點,提供金融服務,而台灣資金及金融機構亦願留在台灣。反之,限制台灣資金移動及限制台灣金融機構赴大陸設點,只是留住資金在台灣做低效益使用,既無法吸引外來資金,亦增加本國金融機構負擔,而有能力者亦多借由外資金融機構,將資金流出以獲取高報酬。
此外,台灣本國金融機構若因未能登陸,無法就近提供台商服務,將使其流失在大陸優良客戶,在此情形下其績效無何提升,又有何新的優勢來面對國際間的新挑戰。尤其隨著WTO的加入及全球金融加速整合,台灣金融產業將面臨比以往更嚴峻的挑戰,台資金融機構進入大陸,目前仍具有龐大台商及文化語言之先天優勢,以金融產業具高度規模經濟及範疇經濟的特質,大陸市場之出現,對台灣金融產業而言,未嘗不是一個提升競爭力及加強追趕歐美先進國家金融產業實力的機會。因此,我們建議除應積極落實經發會關於兩岸金融決議外,更應善用我國在兩岸間的優勢,將台灣經濟發展導入良性循環當中。
(本研究報告係91.8.23「經發會兩岸組共識週年回顧研討會」引言報告)
〈附表一 經發會兩岸金融往來之共同意見及政府執行情況〉
共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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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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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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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兩岸資金流動的靈活機制 (一)健全資金回流機制: 1加強發展OBU成為海外及大陸台商資金調度中心。 進一步開放OBU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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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進一步開放OBU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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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1/16開放台灣地區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可以直接與大陸地區的金融機構、外商銀行分行進行業務往來。 *91/8/2行政院核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對大陸台商放款或收買其應收帳款,但採總量管制,放款金額不得超過OBU上一年度結算淨資產的30%,即152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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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劃推動直接通匯。 評估規劃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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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規劃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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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2行政院核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開放外匯指定銀行(DBU)及郵局與大陸金融機構直接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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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導企業將大陸投資利潤匯回,並對台商自大陸撤資提供協助。 (1)企業大陸資金匯回可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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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劃大陸資金可循環運用之機制。 2配合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及相關外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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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7央行放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備)赴海外投資的廠商,得以「關係企業往來」名義,向海外子公司借入資金,並得於日後循環匯出,而且相關的結匯都不受每年自由結匯額度五千萬美元的限制,以便廠商資金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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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儘速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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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 2配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相關措施,免除大陸投資盈餘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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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2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修正案,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的問題。其明定台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的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其在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若已在大陸或第三地區繳納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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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國際慣例,循序開放國內金融服務業赴大陸地區進行業務投資、設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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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劃國內金融業赴大陸進行業務投資或設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之時機及條件。 2適時配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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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2公布核准八家國內銀行在大陸設辦事處。目前大陸已核准世華、彰化兩家銀行申請,其餘6家尚未被核准。 *91/8/2財政部宣布開放保險業赴大陸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證券業已可於大陸設辦事處,證期會亦已規劃赴大陸設子公司的相關措施,惟政策尚未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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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循序開放陸資來台: 1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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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之評估及初步規劃。 2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並配合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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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2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9條文修正案,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將現行的完全禁止,改為「許可制」,經過主管機關陸委會的許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可以在台灣投資土地及不動產。 *91/8/8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內政部並立即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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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加入WTO,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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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專案小組規劃推動陸資來台投資相關事宜。 2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及增訂相關條文及行政管理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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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6行政院宣布放寬陸資持股三分之一以下的外資來台投資服務業,第一波將先開放商業、通訊、金融等領域共58個行業。但這項開放措施須配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港澳關係條例,以及制訂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才能實施,陸委會已將相關修法計畫列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推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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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逐步開放陸資來台從事證券投資,並以QFII制度對陸資作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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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開放陸資來台從事證券投資之時機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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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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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估建立境外資本市場: 1依國際規範籌建與國內市場區隔之境外資本市場。 2吸引境外廠商包括大陸台商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或發行美元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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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建立境外資本市場之可行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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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相關單位近一年的評估後,認為可行性不高。(91/7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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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經發會兩岸金融往來政府執行現況與未來應努力方向〉
共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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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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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應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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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兩岸資金流動的靈活機制 (一)健全資金回流機制: 1加強發展OBU成為海外及大陸台商資金調度中心。 進一步開放OBU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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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1/16開放台灣地區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可以直接與大陸地區的金融機構、外商銀行分行進行業務往來。 *91/8/2行政院核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對大陸台商放款或收買其應收帳款,但採總量管制,放款金額不得超過OBU上一年度結算淨資產的30%,即152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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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將人民幣視同一般外幣,納入OBU直接交易的幣別,發展具特色之區域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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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劃推動直接通匯。 評估規劃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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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2行政院核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開放外匯指定銀行(DBU)及郵局與大陸金融機構直接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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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導企業將大陸投資利潤匯回,並對台商自大陸撤資提供協助。 (1)企業大陸資金匯回可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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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7央行放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備)赴海外投資的廠商,得以「關係企業往來」名義,向海外子公司借入資金,並得於日後循環匯出,而且相關的結匯都不受每年自由結匯額度五千萬美元的限制,以便廠商資金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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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OBU功能,以期充分發揮資金調度中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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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儘速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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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2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修正案,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的問題。其明定台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的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其在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若已在大陸或第三地區繳納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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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臺灣投資環境,吸引台商資金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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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國際慣例,循序開放國內金融服務業赴大陸地區進行業務投資、設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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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2公布核准八家國內銀行在大陸設辦事處。目前大陸已核准世華、彰化兩家銀行申請,其餘6家尚未被核准。 *91/8/2財政部宣布開放保險業赴大陸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證券業已可於大陸設辦事處,證期會亦已規劃赴大陸設子公司的相關措施,惟政策尚未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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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對本國銀行赴大陸設分支機構之開放。 *加速核可本國保險業者赴大陸設分公司、子公司。 *儘快開放證券業直接赴大陸設子公司,並解決簽署「證券監管合作備忘錄」(MOU)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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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循序開放陸資來台: 1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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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2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9條文修正案,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將現行的完全禁止,改為「許可制」,經過主管機關陸委會的許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可以在台灣投資土地及不動產。 *91/8/8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內政部並立即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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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加入WTO,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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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6行政院宣布放寬陸資持股三分之一以下的外資來台投資服務業,第一波將先開放商業、通訊、金融等領域共58個行業。但這項開放措施須配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港澳關係條例,以及制訂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才能實施,陸委會已將相關修法計畫列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推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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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速推對修正案之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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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逐步開放陸資來台從事證券投資,並以QFII制度對陸資作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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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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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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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估建立境外資本市場: 1依國際規範籌建與國內市場區隔之境外資本市場。 2吸引境外廠商包括大陸台商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或發行美元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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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相關單位近一年的評估後,認為可行性不高。(91/7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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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OBU資金調度中心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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