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眾議院剛通過《臺灣國際團結法案》,主張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內容不涉及臺灣在聯合國的法律地位,現待參議院審議。此舉引發國內若干人士熱議,認為這是美方「挺臺」為臺灣國際地位建立法理基礎的重要里程碑,甚至有人認為建立新國家的「法理臺獨」有望,但這恐怕只是淪為對國際政治現勢的一廂情願。
政治現實凌駕法律,所在多見。《臺灣國際團結法案》是以二零二零年由
川普總統簽署生效的《臺北法》為基礎來修訂,後者要求美國行政部門協助臺灣鞏固邦交,甚至在「符合美國外交政策利益」的前提下,可考慮懲罰對臺灣採取不利行為的國家。美國行政部門故能據此要求國務院及駐外使館對於與我保持外交關係之國家繼續維持此項關係。但事與願違,尼加拉瓜和宏都拉斯相繼與我斷交,改與中共建交,國人應記憶猶新。
此外,法律雖是政治重要的一環,但政治問題並非訴諸法律就能獲得解決。一九七九年中美斷交,美國國務院通知我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將在隔年一九八零年元旦終止。反共親臺並曾代表共和黨角逐美國總統寶座的參議員高華德得知,一怒之下,狀告卡特總統片面廢除共同防禦條約的決定違憲,最後聯邦最高法院以這是「政治議題」為由拒絕作實體裁判。
「執行外交」的權力(conduct of diplomacy)是屬於美國總統的行政權範疇,其中包括建交和斷交以及制定外交政策。作為美國與中共建交基礎而簽署的三個聯合公報,本身並非是經參議院通過具法律拘束力的條約,但卻主導了日後美「中」臺三邊關係的發展框架。《臺灣關係法》即美國國會依照此一新情勢所制定,但與美國行政部門最先提出之《臺灣綜合法案》(Taiwan Omnibus Bill)內容大相逕庭。
至於
拜登總統不斷重申奉行的「一中政策」,其「一個中國」的文字僅見於上述聯合公報之中,反在由美國國會通過的《臺灣關係法》中付之闕如。換言之,就算日後《臺灣國際團結法案》也能原封不動地獲得參議院通過,也不足以改變美國政府長期以來根據三公報對
兩岸問題採取的政治立場。
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原本是處理聯合國中國代表權的問題,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力並取代中華民國(「蔣介石的代表」),其中未提及中國是否對臺灣擁有主權,因為早在二戰期間的《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就已確認了臺灣歸還給中華民國,並由盟軍在戰後執行,包括一九四五年中美英蘇等盟國政府代表登上停靠在東京灣口的美軍主力艦密蘇里號舉行日本投降儀式,並接受日本的《降伏文書》;在南京,日軍指揮官岡村寧次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之代表何應欽將軍投降;同年十月廿五日,臺灣行政長官陳儀在臺北中山堂代表中華民國政府交付日本我方第一道命令。臺灣屬於中華民國,毫無疑義。
更遑論,當聯合國討論中國代表權時,美國曾提出一修正案,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均有一席之地的「雙重代表權案」(按:非「臺灣」的席次),再次印證了臺灣屬於中華民國。惟此案未能通過,才進入表決主議題的阿爾巴尼亞案,並在其通過後作成第二七五八號決議。
但聯合國同意中共政權代表中國的本質僅是「移轉承認」,經大會決議通過即可,與申請成為聯合國的新會員國須先經安全理事會推薦的程序不同。倘若未來臺灣的國際地位朝向「法理臺獨」發展,要以新國家臺灣的名義加入聯合國,就要先通過安理會這關,必須面對中共行使「否決權」(veto)的阻擾,這無疑就是政治現實的問題了。
與其認為美國國會審議中之《臺灣國際團結法案》有助於推動臺獨的法理基礎,還不如殷盼美國及其盟邦在國際組織中正式提案爭取我國成為觀察員來得實際,也更加可行!
(本文刊登於112.08.01 奔騰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