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二十七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就光華寮的所有權訴訟作出判決,認為由於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日本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的國家(政府),以中華民國為原告的此項訴訟,中華民國早已去原告能力和資格,發還京都地方法院更審。
由於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權威性和拘束力,下級法院的判決不得與其判決牴觸,因此京都地方法院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為中國的原告,故光華寮的訴訟,台灣的敗訴可以說是已經確定。何況今日我國政府正在積極去中化,更不可能也沒有資格去爭取光華寮的財產權。
光華寮係於二次大戰期間,日本大東亞省得到文部省協助,為了將在日本各地的中國留學生集中於京都大學教育,在京都大學農學部前面租了一棟房子,通稱光華寮,一切費用由大東亞省負擔。
二次大戰日本戰敗,大東亞省廢止,京都大學亦無能為力,寮生生活困苦,更無法支付租金,房東和寮生遂聯袂向盟軍總部、日本政府與中華民國駐日代表處陳情,結果於一九五0年五月二十七日,駐日代表團以一百五十萬日圓購得該項建築物和地皮三百坪,並付清款項。
可是賣主一直不肯辦理登記手續,迄至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中日和平條約,中華民國駐日大使館繼承了代表團業務,並於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八日,與賣主取消原來買賣契約,加五十萬日圓重新簽署新買賣契約,但賣主仍不肯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中華民國大使館乃提出訴訟,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根據勝訴判決,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一部分光華寮學生支持大陸政府,中華民國駐大阪總領事館乃要求親大陸政府的學生搬出去,但大陸學生置之不理。於是提出要求搬離的訴訟。這是光華寮訴訟的開端。
我方的律師辯稱: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七日正式將首都遷至台北,至今有效地統治台灣及周邊諸島,從未間斷,而且日本政府亦承認這個事實,加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美國,更於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制定台灣關係法,在法律上承認台灣的存在,給予對方派遣人員外交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並未因之消滅。所以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政府繼承是部分的不完全繼承,不在其統治內的光華寮自不應由其繼承。
如此這般,光華寮訴訟分別於一九八六年二月四日在京都地方法院,和於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大阪高等法院,我方獲得勝訴。這是純粹要求搬遷的民事訴訟,京都地院和大阪高院,皆以一般民事訴訟案件審理,合乎法治國家的原則。
不滿此種判決的對方,遂向最高法院提出控訴。最高法院把它擺了二十年,這是史無前例的。地院和高院都從國際法的觀點來審理這個案件,所以作出合乎國際法原則的判斷和判決,斷定光華寮所有權之誰屬。
最高法院從政治考量,對光華寮所有權未作判斷,而從一個中國觀點來論斷,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唯一合法的政府,中華民國(台灣)根本沒有能力和資格,代表中國為此訟案之原告。
日本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對於台灣極為不利,在國際法上傷害很大。台灣天天喊說要走出去,但能走出去的國際空間愈來愈小。我個人覺得,以台灣名義走出去,很多地方和場合皆走不通。還是以中華民國維持現狀,可能是最安全和最可行的途徑。這需要多與大陸溝通、對話和交流,否則對台灣將會愈來愈不利。
(本文刊載於96.04.04 民眾日報第4版,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