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此讓人頗為費解的是,這些來自檢察系統的檢察官,不論其是否屬於檢審會的委員?他們不是王部長的下屬嗎?他們不是身為較低階層的公務員嗎?對於他們的上級長官的權責內的決定,怎麼可以用如此嚴厲的口吻指責其上級長官濫權?難道他們忘了或是弄不清楚究竟誰是法務部的最高負責人?是誰就法務部的工作對總統、行政院長乃至於全國民眾負責?難道是那些身為部長下屬的檢察官嗎?對於他們的如此強烈的反應,實讓人不得不多作小人之心的猜測,他們如此不顧身份、倫常的批評甫上任未久的上級長官,真的只有很單純的想法嗎?
依過去經驗,某些行政首長之作為被另一位並未擔任該職務的他人指三道四,甚至取而代之者,該他人則被社會輿論稱之為地下╳長。例如,過去的某位台中市長即為適例。如今當甫上任之法務部長所作出的決定,居然被其下屬以如此不堪的態度提出指責甚至譏諷其濫權時,是否也就意味著這些下屬亦屬於某種層面意義的地下法務部長?是否正牌部長只有作出如其所欲之決定,始不致遭致其批評,否則一概殺之無赦!?
其實姑不論王部長之考量點為何?施前部長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是否會對特支費、國務機要費等案之偵辦產生不利影響?僅就現行相關法規規定及施前部長的提出回任申請時間點觀察,王部長之決定即屬於權責內的決定,並無任何濫權情事可言!所以前述幾位代表性的檢察官們多慮了!因依「離職檢察官再任檢察官審核辦法」規定,若離任檢察官身為法務部、司法院司法行政的政務官職位者,申請再任檢察官時僅須由部長批示即可,而無須如同檢察官轉任律師後,申請再任檢察官時,應經檢審會審核之程序。因此,若施前部長係於5月21日以後提出者,則係由檢審會審核其申請而非由部長親自審核。
由報載得知,施前部長於提出申請前,曾藉著與尚未上任的王部長見面之機會,詢問回任檢察官之可能時。王部長並未給予其正面拒絕,所以推論其之所以汲汲於5月20日當天要求王部長立即批示的原因,即在於其欲尋求取巧之道回任最高檢察署。因若是在5月21日提出申請,其申請案即須面對17位委員之審核。面對如此眾多審查委員,難度一定較僅由一人審核高上許多;而且對於審查委員的審查其並無把握是否一定能過關?所以循此僅由部長一人決定之終南捷徑,其風險當然相對較低。復加以前面又有王部長並未當面拒絕其試探性之詢問墊底,選擇此途徑應屬最為穩妥安全之道。基於前述諸項理由,施前部長才會選擇5月20日當天在王部長行程滿檔,而且又必須南北奔波出席總統就職大典及高雄國宴之情形下,極為急迫地想要王部長批示其申請再任檢察官之公文。甚至據報載,其一度想要為其跑公文者,將其申請公文以傳真之方式或派專人送至高雄請求王部長批示,由此可知其急切之程度。
因此,就事論事、就法論法,施前部長取巧在先,將有關自己未來的人生規劃的大事,以跡近於強迫的方式,親自交到他人手上。而不事先探聽清楚該他人對其觀感、風評如何?當最壞的結果發生時,其又能怪誰?要怪似乎只能怪其自己作事過於武斷及輕率了點!
而前述為施前部長大打不平,完全不顧公務員之間長官與部屬之間倫常規範的眾多檢察官們,不去弄清楚於其職業範圍內應該算是基本常識之相關法規規定,率爾冒出此類破壞文官倫常體制乖謬之論,其未來將以何面目面對其長官?若各該檢察官的目的是想給施前部長一個機會,那為什麼在發出此不當言論前,不給王部長一個好好處理事務的機會?例如,林志峰表示「五二○接篆前就該派任委員」以便檢審會可以審核施前部長的申請案。但不知其是否瞭解新部長上任之際將有多少大小事擺在她面前等待處理?憑什麼派任新委員就必須擺在第一優先?再者現任委員要到6月22日才任滿,新部長上任前有何理由要她必須在第一時間放下其他多如牛毛待處理之事而立刻派任新委員?更何況如前所述,不論派不派新委員根本不影響王部長之審核施前部長申請案之權力。因在五二○以前施前部長仍為政務官,對其申請案之審核權是在部長,不是檢審會!除此之外,縱使再退一步言,依國家體制究竟對國家、對總統、對行政院長負責的是王部長,還是諸位身為下部長下屬的你們?對於她的決定你們又有何立場反對或作此輕率不負責任的批評!?
因此,放過一位新上任的部長吧!不問你們的目的為何?你們既然是為國家執法的檢察官,那麼就請依照法律、公務員的倫常,尊重國家體制、尊重你們的新長官,給她一個能夠發揮她的理想及施政抱負的機會好嗎?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