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在二十世紀最後十年所進行的憲政改革,是以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為主要的參考藍本。然而,在引進相關的憲政制度及配套措施之餘,對於該憲法中的憲政精神或原理,國內卻較少有人進行比較深入的研究,其中有關行政立法的關係猶是如此。
規範法國第五共和時期行政立法關係的最高指導原則在於,如何消弭第三、第四共和時期「立法權獨大」,因而導致的議會專擅、倒閣頻仍的憲政亂象,以及如何建立一個既穩定又有效能的政府,以達到「行政權優勢」的憲政運作體制。「合理化內閣機制」(Parlementarisme rationalisé)的落實似乎達到了當初預期的效果。
「合理化內閣機制」的具體內容包括,一套長短合宜的國會會期制度、法律與命令範疇的明確區分、立法與預算法案的議決程序的重新調整以及一套可以確保公權力行使與平衡的司法制度。
「合理化內閣機制」施行的結果,造成「行政高於立法」以及國會的積弱不振。然而失衡的行政立法關係,對於憲政制度的確立與發展究竟有著不容忽視的戕害,因此自九十年代中期,法國一連串修憲、修法的努力,均是為矯治過於偏袒行政權之憲政運作機制所帶來的弊端。
我國因為行憲時間不長,立法院的憲政角色在動員戡亂時期又被嚴重的扭曲,因此解嚴前立法院的存在價值,實不在於其立法或行政監督角色的扮演,而充其量祇是政府追求政策合法性的御用機關,國會意識自然無由形成。回復行憲後,隨即進入十年五次的修憲歷程,立法院因為頂著「國會」的光環,所以在歷次的修憲中逐漸尋回應有的權限。時至今日,我國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已賦予立法院以西方國會應有的權限。但是,相對地,立委們的問政表現卻每下愈況。在我國往後的憲政發展中,立法院究竟往何處去?立委們又應如何自處?殷鑑不遠!吾人或可從法國國會的興衰歷史中略窺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