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3年地方縣市長選舉以來,「清廉、勤政、愛鄉土」成為
民進黨所謂的核心價值。不但黨部記者會場牆上斗大的字眼清晰可見,甚至
蔡英文總統也一再重申,這是民進黨人永遠不變的堅持。然而立法院在民進黨強勢主導下,30日通過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草案,「清廉」二字已成笑談。
暫且不論此次僅為
陳水扁一人修法,是否已屬「個案立法」而有違憲之嫌,民進黨所持修法理由,是認為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的性質相同,特別費既然已除罪化,前總統
馬英九因此解套,卻獨漏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必須修法平反。這些論調已不是「似是而非」,根本已是瞎掰硬拗。
「國務機要費」雖源於首長「特別費」,但兩者不論在預算科目、用途及核銷規範程序均不相同,並非具有相同性質。早年特別費支用核銷程序未有嚴謹規範,相關人員不免誤蹈法網,以致涉案人數過高,不僅耗費司法資源,亦不無「制度殺人」之憾,方才修法免除其相關法律責任。
然而國務機要費動支須用於國家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法院判決早就認為,「國務機要費」屬於國家公款,不具首長特別費之性質,更非所謂薪給的實質補貼,必須因公支用,且應符合預算用途規範。因此,何來「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性質相同,而有修法之必要?
再者,相同事件應為相同的處理,固為「平等原則」的內涵,然而無論是《憲法》第7條或《行政程序法》第6條的平等原則,都是指合法的平等,並不包括違法的平等。違法支用「國務機要費」,又豈能假藉「憲法平等原則」,立法脫免其罪責?另外,當年「特別費」除罪化修法,不僅是以民進黨所提草案內容為本,受益者也大多為民進黨的重要政治人物,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本就已經最高法院三審無罪定讞,並非因修法而免責。民進黨口口聲聲稱,馬英九因特別費除罪化修法而解套,明顯已是歪曲事實,
蘇貞昌院長對於這個「不實謠言」,是否也應查辦究責?
事實上,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修法,對陳水扁而言猶如雞肋,因為扁所涉貪瀆非只國務機要費一案,即便是修法後他仍須面對其他案件的審判與執行。修法似乎也只是「給個交代」,以緩解陳水扁不斷要求特赦的衝擊。
在欠缺法、理的情形下,民進黨仍「義無反顧」蠻橫通過修法,說穿了只有一個理由,陳水扁所涉貪瀆案對民進黨而言是奇恥大辱,「這段歷史需要被平反」。然而所謂「知恥近乎勇」,重要的是全黨有雪恥的實際覺醒,明確擺脫錢與權的誘惑,避免遭政商關係與金權政治天羅地網的綁架,充斥著「陳水扁們」的行徑。運用多數暴力修法,只會適得其反淪為「政治遮羞布」。
民進黨傾全黨之力為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修法,難道只是要昭告世人「全黨盡皆陳水扁」?「清廉、勤政、愛鄉土」豈不宛如明朝東廠「流芳百世」的牌匾,同樣的令人發噱!
(本文刊登於111.05.31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