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一次的《服貿協議》中,我們開放大陸的產業到台灣來投資,因此有一些人擔心陸資來台投資,會不會造成對台灣產業的競爭?另外,陸資是否會利用其龐大的規模,來台灣從事削價競爭,等到把台灣的廠商都打敗之後,再利用壟斷的力量,來提高價格,破壞台灣的市場秩序。
陸資來台主控權在我
其實陸資來台投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賺取利潤,因此我們相信他們來台灣後,應該會依循一般企業的投資行為,追求利潤最大,因此削價競爭的可能性應該是很低的。但是,如果真的有一些陸資企業想採用大規模削價競爭的方法,並破壞台灣的市場秩序,我們是否有辦法可以處理這些可能出現的問題呢?答案是非常肯定的。
為了因應陸資來台投資可能產生的問題,大致上有兩個原則可以來處理陸資可能破壞台灣市場秩序的問題。一個是在《服貿協議》文本中,另外一個則是,《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對於來台陸資就有很好的管理機制。
首先,在《服貿協議》的文本方面,為規定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協議之義務和承諾,文本第4條規定,我方不提供大陸「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故陸資來台的主控權仍在我方。也就是說,陸資來台投資的每一個案件都仍然必需由我方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其次,文本第8條中規定,如果協議過程中造成某一方的負面影響,可要求緊急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第三,為了強化協議的執行效率,例如我方業者關心大陸「潛規則」問題,文本第6條及第18條,明文規範要求強化協議執行效率及連繫機制。
另外,在2009年經濟部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時,在《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中,對於陸資的投資與管理也有一些很嚴格的規定與限制:首先,在事前審查方面,第6條規定大陸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限制來台投資。如具有軍方背景的華為通信申請來台投資,就被我們的投審會拒絕。另外,第8條規定,經濟上具有獨占、 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等,禁止投資。例如規模很大的中國圖書進出口公司申請來台投資,也同樣被我們拒絕。
管理陸資有嚴格規定
其次,在事後管理方面,第11條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陸資事業,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檢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併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同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調查,陸資事業不得拒絕。而且,主管機關得派員訪視陸資事業在台之陸籍負責人、經理人、主管或技術人員,查核是否如實經營經核准許可之營業項目,以及是否從事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其他不法活動。 第三,在罰則方面,兩岸條例第93-1條規定,如果陸資違反相關法規,處以新台幣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停止或撤回投資。
總而言之,在《服貿協議》的文本及《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中,其實我們對於陸資來台投資有很好的安全閥的設計,陸資來台投資應該要依照一般企業規定的正常營運。如果大陸來台投資的規模很小,就不會影響我們的產業,例如餐飲業。而如果規模真的很大,大到可能影響我們的產業,比方說,他們投資零售連鎖業,採取削價競爭,等到我們的企業倒閉以後,再利用獨占力量,來抬高價格。那麼我們一方面可以利用《公平交易法》來處理這類不公平競爭與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另一方面,我們可以利用《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的規定,加以處罰並要求改善,最嚴重的甚至可以要求撤資。
(本文刊載於2013年8月15日旺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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