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高雄及台南暴力的事件,警察執法不力,警政署長侯友宜一口氣將高雄市警局長蔡以仁、台南市警局長王文宗等六名高階警官各記一大過。此事件突顯一個問題,就是縣市警察局歸中央所管,考績獎懲由警政署來考評,然而這些轄區警政預算卻由地方政府來埋單,付錢卻沒有管轄權,對縣市政府來說相當不公平。
高雄縣長楊秋興在民進黨中常會時,痛批保五和高雄縣的警力調到台北。但事實上,高雄縣警力並未支援台北市,只有支援台南市、高雄市和屏東縣等活動。而之前台北縣長周錫緯也曾發生過,拒絕參加新舊局長的交接典禮。這些問題都看的出,地方首長與地方警局行政權不一所產生的問題。然而警政的各項支出龐大,占去縣府支出不少的比例,在地方財政普遍困窘下,應予以檢討這筆預算該回歸中央來支出,如此才符合行政公平原則。
警政既然是全民的公共財,指揮體系也統一由中央管理,財源由中央來負擔,當然沒有不合理。舉例來說,通緝犯在台北犯罪,潛逃高雄,所有的警察就有逮補他的責任,並不會因為他離開了台北,從此以後就跟台北無關,可見警政是全國性的支出。將地方警政改由中央編列預算支應,可以將事權統一,更可以解決地方財政的問題,也可以改變退休警察找有錢縣市退休的問題,靜坐的路權更可以統一由警察單位來控管,依全國的警力負擔來核准,避免像現在集會活動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9月22日人間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