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的消息報導嘉義市一名九歲的男童,跟著安親班老師去游泳池,結果被發現溺水緊急送醫,並且因為的病情惡化而宣告不治。誠然,該起的案例究竟是事出突然的偶發個案,還是某種預料之中的人身悲劇,在在有它深層探究的必要。
事實上,後續的相關報導亦直指著未立案的安親班以及狀況外的帶隊老師,但是,還原回到悲劇本身特定的脈絡性,多少還是可以找出若干蛛絲馬跡的發展線索,這是因為:關於安親班未立案一事,理當並不是一時半載的突兀現象,而是有它回應於制度管理失靈以及公權力怠忽職守的根本提問;連帶地,家長在慎選安親、課輔機構的同時,關於立案合格、評鑑管理等等的資訊對稱情形,這也是需要被提出討論的。准此,制度運作上缺乏整合性的管理機制,多少預伏了悲劇的發生,當有其超乎負責人以及帶隊老師等等個體層面的失職譴責,藉以進一步地深究制度層面的科層本位與消極不作為的人為卸責。
再則,立案與否以及帶隊老師羸弱的警覺應變能力,當只是誘發悲劇發生的催化因素,也就是說,不能輕忽已核准立案以及戶外教學活動本身所潛藏的危險因子,畢竟,任何走出園所而來的各種戶外教學,活動本身的進行已經是充斥著許多無法捉摸的情境變數,對此,一方面固定師生比的消極規定自然是要有其回應於室內與戶外之動態性的調整比例與具體的安全維護機制;至於,如何嚴肅看待保育、幼教、安親、課輔以及才藝等等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能和角色限制,這多少突顯出來上述該名教師帶隊外出以進行泳池教學的水上活動,活動進行的本身便是一項極為冒進、冒失與冒險的舉措,特別地是有無詳實地考量到水中教學活動本身所應該要兼具的基本安全防護功能,尤其是老師、教練以及其它現場人員彼此之間的專業分工與功能整合,藉此防範群體活動過程當中任何突如其來的擦槍走火舉措。
總之,在這裡的思索真義指涉出來的是:任何責任的追究理當是要比例原則地還原回到主管機關、園所主任、帶隊教師、現場同事、泳池業者、游泳救生員以及家長本身,換言之,戶外教學活動之不幸悲劇的發生背後實則指涉某種共犯結構底下的共難結局;連帶地,幼兒生活環境裡各項室內與戶外活動的安全設施(交通安全、校園安全、遊戲安全、食品安全、醫療安全、人身安全)、標準運作流程以及關於教師遊戲活動相關知能與事故傷害預防教育,更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