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關心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的各界人士來說,民國99年6月1日是一個值得大書特書的日子,因為,在這一天,歷經十幾年寒暑翻修的工會法,終於在立法院修正通過。這就像一場歷時彌久的戰役一般,參與纏鬥的各方人馬終於在兵疲馬困之際分出了勝負。可以說,一個新工會法時代來臨了。連帶地,也啟動了一併施行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時間表。
回顧過去十幾年的歲月,勞動三法的修正並不是波瀾不起或平靜無波地進行,而是高潮疊起或者說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推進。這是因為工會法本身係一個極具政治性的爭議法案,它到底是在輔助勞工團結權的實現?或者是在從事管制的工作?難免各界的看法不一。如果我們看看現在仍然施行中的工會法條文,其中不乏違背集體勞工法理的規定,就不免令人懷疑當初的立法動機為何?這也使得我們更能了解各界的疑慮。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一個本意是在促進團結體的法律,卻可能因為條文用語的不夠明確,徒留太大解釋的空間,而這也留給有心人士上下其手的機會。所以說,工會法的修正通過,固然代表著所有關心此一法案者的勝利,尤其是勞資團體(工會界、工商團體)。但是,立法或修法的通過,並不代表其立法目的已經達成。它畢竟是一個需要時間印證的法案,或許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國內勞工團體的實態及勞工運動的能量並不會因修法的通過而改觀。
有一個議題是特別有趣的,也就是強制入會的問題:修正後的工會法還有強制入會的規定嗎?在自由民主的中華民國土地上,還有強制入會的土壤嗎?強制入會是否包括強制組織工會?這裡試想一個問題:如果工會法還是採取強制入會,那麼,當全體勞工不願組織工會時,是否應該受到行政制裁?這個命題也牽涉到「誰」會想要強制入會的問題,是勞工?是工會?還是政府?這個命題的答案可能要區分獨裁國家或自由國家而有所不同:如果是前者,那會是政府(或者包括工會);如果是後者,那是「以上皆非」。但是,無論是前者或後者,都不會包括勞工在內。所以說,強制入會在自由民主法治的台灣應該沒有生存的空間才對!
我們如從修法的整體來看,此次工會法的修正,固然仍然有修法上應然與實然的落差(如上述自由入會條文的表達不夠精確、各縣市職業工會以一個為限等)。但是,其在公平對待民間企業及公務機構受僱人的團結權方面,確實有所進步。另外,對於切割實質的工會及假象的工會(現行實務上許多的職業工會),促進真正勞工團結體的成立,條文的規定也進步許多。這一些具體的規定,早已見之於先進國家,在我們台灣卻是走來踉踉蹌蹌。問題是,以目前台灣的現實環境來看,加以落實應該也沒有問題。所以,剩下來的問題是國人觀念的改變了。
最後,工會法的修正本意應該是在寬鬆的法規中、達到輔助勞工團結體成立及運作的目的。修法的本身只是個手段,而非目的。同樣地,各級工會的成立也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如果修法的本身是目的,那可能會埋下獨裁國家以工會法管制勞工團體的因子。又,如果成立工會就是目的,那可能只會成就少數人的利益,尤其是政治上的利益。面對著全球化、國際化時代的來臨,國際性跨國企業的來台、我國企業的外移、以及勞工移動彈性的加大(尤其是外籍勞工的進入我國工作),個別勞工的無力感將會日益加深,令人擔心的是,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恐怕無法亦步亦趨地提供各種幫助。在這時候,屬於勞工精神歸宿的各級工會即要肩負起保障勞工權益的任務。這應該也是此次工會法修正所賦予工會的新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