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退回服貿、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以及先立法再審查之外,此次學生們提出所謂民間版的「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大概分為「協商前」、「協商」、「簽署前」及「簽署後」四個階段,並且以「公民參與、資訊公開、人權保障、政府有責、國會監督」五大原則為訴求,他們希望能在兩岸交流的同時,保障
台灣人民。
但是如果仔細審視此「民間版兩岸協議條例」,首先,在兩岸協議的法律定位方面,「民間版草案」隱晦堅持「一邊一國」的「台獨」立場。此前,
民進黨黨團及其民意代表曾多次提出「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從標題便可看出,該草案將兩岸協議定位為「兩國協議」,其「一邊一國」的「台獨」本質可謂昭然若揭,這在兩岸政治定位的錯誤和違背基本法理方面激起諾大的漣漪。
其次,在立法機構的監督方面,「民間版草案」明顯漠視行政機構與立法機構的分權與責任原則。根據該草案,臺灣立法機構對於籌劃中的兩岸談判,可以要求行政機構提出締結計劃,並有權叫停談判的進行;甚至對於仍處於擬議階段的計劃書,立法機構也可以提出修正、附加意見和保留。如此看來,臺灣立法機構竟然可以在兩岸協議談判之前和談判過程中進行實質性參與,似乎成了對行政機構下“指導棋”的“太上機關”,卻讓臺灣的行政機構直面施政檢驗和民意壓力,明顯不符合現代社會的分權原則和責任政治的要求。
民進黨及反兩岸
服貿協議人士常常以「國際間,重啟談判的例子比比皆是」為由,來佐證要求兩岸重新洽談服貿協議的合理性,但他們往往舉不出有說服力的例子。
美國國會當年退回美韓協定,是因為國會不滿意南韓國內市場的開放程度,因此施壓對外貿易署重啟協商。而南韓為了美國的龐大市場,也願意做出讓步。如果大陸對台灣做相同要求,台灣社會承受得了嗎?
最後,從「反服貿」人士推崇的「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不難看出其背後若隱若現的政黨背景,犧牲的不但是那些參與運動的不明真相的群眾,也耗費了台灣民眾對於公共事務的關心和熱情,更是又一次極大地諷刺了台灣的所謂「民主鞏固」。在那一長串聯署發起人的名單中,固然充斥了一些「逢中必反」之人,卻也包括了不少術業有專攻的法律界人士。但令人遺憾的是,對於「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明顯悖離基本法理的事實,但有他們卻置之不理,令兩岸有識之士不得不有理由懷疑,所謂「“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究竟是為了完善法制,還是在以法制之名行特定政治意圖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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