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是宥於當時政治環境影響所設計的條文,是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作法。如今,在公廣集團業已形成,並逐步發揮影響力,再加上台灣民意對媒體的高度他律之下,時空背景與產業環境已與當時(2005年)完全不同,但部分業者卻礙於舊時代的法規設計,而影響新時代的進步,此黨政軍條款似乎有違背公平正義原則之嫌。不過,黨政軍條款立意良好,若斷然將其修正刪除,儘管不會影響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市場態勢,但民眾可能無法接受。由此,或可透過溝通作業改善現行廣電三法修正內容的不合宜性,此現象又以「比例限制」為最。
任何法律條文的「比例限制」都需特別謹慎。NCC應該是以可運作(workable)競爭為修正草案設計概念,但條文中卻對市場結構提出諸多限制,在「結構」影響「行為」及「績效」的前提下,這些限制指標可能讓市場運作限入僵化,且指標的操作性、公正性,跟合理性都會受到質疑。
當法案直接管制市場結構,可能形成「飛躍性陷阱」。舉例來說,不論將政府間接投資的上限設為5%或10%,都會有業者因為無法完全解套而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的現象,這也就是結構管制的盲點,因為政府間接投資比率的影響力並非完全可量化估計(marketing share is not crystal clear)。而結構管制的紅線缺乏相關研究或學理的支持,只是概念上的廣泛定義,亦無充分立論基礎,NCC過大的裁量權將可能影響業者日後申請其他內容服務項目的障礙。也就是說,「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可能使得市場競爭將顯得「前後侷促」,不但影響業者權益,讓消費者喪失選擇機會,也將讓內容服務市場逐漸成為不可運作(unworkable)競爭的市場環境。
總的來說,「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雖然已非必要性條款,但為了市場能公平競爭,可能有迫切修法的需要。為了解決當下管制方式不公與規範不對稱的現況,在所有業者無法自由競爭的產業環境中,消費者沒有漁翁得利的機會。若主管機關能正視新興媒體的市場需求與發展能力,擺脫業者歷史發展原罪的舊思維,不以齊頭式平等作為市場管制的概念,那麼業者將有更多發展空間,提供消費者更多元化的選擇性,唯有如此,停滯的數位匯流才有繼續前進的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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