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在基層農會服務二十年,曾參與一九八八年三一六以後大小的農民運動,亦曾策劃並指揮二○○二年一一二三「與農共生」十二萬農漁民大遊行,對藍綠雙方的政治勢力如何在各次的農民運動中獲取各自的政治利益,筆者亦略知一二,對台灣的三農問題與農民組織的關係亦長期關心,林立委對農民組織與農業改革的熱情與急切,筆者頗能感受。但農會這個農民的組織,在台灣於民進黨執政加入WTO以後,農業衝擊更深遠的時刻,確有存在的必要。農會的改革在於它是會員制或股金制,在於理事會的監督功能如何發揮,在於新的政經結構下農民及農會會員的自覺。現有農會法對農會總幹事的遴選資格相當嚴苛,還要經過各縣政府考核,農委會面試,比鄉鎮縣長還要麻煩,被遴聘的都沒有問題,不能隨意加以抹黑,問題在於聘任以後的監督。這在農業金融法立法以後,金檢單位歸屬農委會,應更能發揮政府監督功能。而今農會不同於所謂銀行民間企業與經理人性質,在於農會法規定信用部純益中有百分之六十二必須提撥為推廣及農民福利經費,實有「公益法人」性質,差別在於都市型農會盈餘過剩,沒有農民及農地可資應用,鄉村型農會又因農業越來越凋弊,財團銀行競爭越來越厲害,鄉村型農會信用部經營項目又受政府法令限制,農會自保已有問題,要服務農民就得靠政府政策輔導,如何在都市型農會與鄉村型農會間互補有無,發揮服務農民的功能,亦是農會改革必須思考的。再退一步說,農會所有的開支皆是「自負盈虧」,不是像村里幹事、鄉鎮公所乃至縣市政府,是政府編預算只負責開支「公帑」的組織,農會這五十年來,光是盈餘提撥推廣及農民福利經費就超過一千億元,自營的人事費用就超過五百億元。農會若是經營有盈餘,又能發揮服務功能,政府何樂不為,其理事會要一直續聘善於經營的總幹事,於人民團體的自主性與民主性而言,亦無不可。就筆者所知,鄉村型農會中如古坑、台東地區、鹿谷、池上、關山、富里、二林、太麻里、五結、燕巢等農會都相當優秀,在此無法一一列舉。
筆者對於大陸三農問題與兩岸農業亦深入關心,大陸農民大量流入都市成為農民工,類似台灣一九六○年代的農村勞力輔導工商發展,但台灣從日據時代一百年來就有農民組織農會的存在,這是自人民公社解散以後就沒有自己組織的大陸農民相當羨慕且已經開始試辦的組織。記得二○○○年歐洲舉辦的世界NGO(非政府組織)會議,對於台灣及日本的農會組織持正面肯定的看法。筆者曾提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理念,讓農民休耕土地有租金、有工資、有分紅的構想,接近於半計畫性經濟的構想,亦需要農會來試辦,這有別於農委會失敗的「休耕能源作物」及農民似流民的「漂鳥計畫」,不同於「大佃農、小地主」有利於財團企業的政策,因篇幅有限,在此無法長論,只盼與林立委在台灣加入WTO後為台灣三農問題繼續打拼而提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