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維基百科,「哀悼《自由》已死,為《自由》送終」抗議活動。)
進入社群媒體時代,政治傳播也有了新的樣貌。過去政治宣傳多倚賴像是報紙、電視、廣播等大眾媒體;但隨著網路科技發達,傳統大眾媒體影響力已日漸式微,如今政治行銷多轉向至社群媒體布局,運用人際傳播、即時互動和大數據分析,不僅容易聚集社群動員力量,更可有效地捉住議題風向,作出有利的政治判斷。
民進黨政府一向善於網路行銷,2016年執政後,
蔡英文總統和府院首長們毫不克制地大搞自媒體,積極經營官方臉書、推特、IG、YouTube頻道等,期透過線上線下雙管齊下的方式,進行更直接、開放且有效率的政府行銷。此不僅帶動
台灣政府部門走向自媒體化,就連向來標榜莊嚴、專業的司法院也於去年建立臉書粉絲專頁,不時貼出如「跟阿司一起來搞鬼」、「集資包牌要注意什麼呢?」等戲謔嘲諷的時事哏圖和貼文,試圖以輕鬆詼諧的方式傳遞法治觀念、拉攏年輕族群,建立親民的司法形象。
不過此種「迷因(Meme)」圖文式的宣傳手法,看在我這老派法律學者眼裡,顯得不倫不類,難道將法律膚淺化、綜藝化,會有助於建立司法專業形象與提升司法信任感嗎?再說,迷因過頭也會有反作用力,不僅有失機關分際,也可能引起更多爭議,怕是未得其利、先蒙其害。
從滿足民眾知情權利和善盡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角度來看,政府部門從事政令宣導和公關工作,實有其必要性。然而,此等活動亦有其界線,除須建立在正確、客觀、適當、嚴謹和負責任的資訊發佈基礎上,尚須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明確標示政府媒體文宣為廣告、揭示贊助單位之名稱和禁止置入性行銷,但看看目前政府機關的媒體政策文宣,哪有清楚標示為廣告?
民進黨政府官員愛用臉書等社群媒體抒發己見,蔡英文總統亦樂於接受網紅專訪,對此台灣社會早已習以為常、不以為意,但在德國可就大不相同。有鑑於納粹時期德國政府全面掌控媒體的慘痛經驗,德國社會向來謹慎看待政府與媒體間的關係,要求政府應遵守「國家遠離媒體」原則,與媒體保持一定距離。故當德國聯邦政府2015年開始建立社群媒體專頁,同年總理梅克爾不過一次罕見的接受YouTube網紅採訪,即受到德國社會的質疑與批評。
不少人士擔心,德國政府經營社群媒體,是變相經營政府電視,讓政府從原來「被報導者」的角色轉變成為「報導者」。因透過社群媒體強大的傳播連結功能,政府可自我宣傳行銷、設定它想要回答的議題和盡量報導正面消息,也可藉機規避專業新聞媒體的監督。一位柏林律師為此告上法院,控訴聯邦政府的社群媒體公關工作違憲,因其繞過新聞媒體並利用網路搜尋付費排序規則的特性,由上而下地直接推播新聞訊息給民眾,此將影響意見形成和輿論的完整性,不僅侵害人民不受政府干預的資訊自由權,亦已違反「國家遠離媒體」原則。此外政府挾財力優勢進行社交媒體政治行銷,與潛在政治競爭者形成一種武器不對等的競爭關係,恐有違政治中立原則。
反觀台灣,總統蔡英文個人臉書粉絲約300萬人、行政院長
蘇貞昌臉書粉絲120萬人,而近日在臉書發言引起爭議的駐德代表謝志偉也有6.5萬人的臉書粉絲,暫不計他們在其他社群媒體的粉絲人數,他們臉書貼文的影響力已遠超過電視新聞報導。然而,在社群媒體的掩護下,這些政府官員既不受「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拘束,個人發言亦不遵守政治中立和行政中立的要求,遑論恐有不當利用政府資源經營個人社群媒體之問題。
從整肅廣電媒體、經營社群媒體、乃至收編公共媒體,民進黨政府正一步步地進行媒體控制戰略計畫。可預期的是,未來政府與媒體的關係,將是你儂我儂、水乳交融!
(本文曾刊登於中時電子報1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