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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ECFA時代對台灣經濟及金融業的影響之探討

後ECFA時代對台灣經濟及金融業的影響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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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明瑞 ( 2011年4月27日 15:10)
關鍵字:後ECFA時期 貿易依存度 早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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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為海島型經濟國家,必須經由國際貿易的擴張來帶動國內的經濟成長;中國大陸是一個新崛起的大經濟體系,在世界經濟中舉足輕重;2010年,台灣對大陸的出口依存度已高達31.5%,不僅居世界各國之冠,而且也顯現兩岸之間的經貿關係愈來愈密切的事實。為了追求台灣的生存空間,並帶動兩岸的經濟成長,2010年6月29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正式簽署,台灣隨即進入了後ECFA時期,為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奠定了新的里程碑,對國內經濟及金融發展的影響至深且巨,對未來國內經濟前景及金融業發展的衝擊很大,唯利弊得失亦一併呈現,且反對者認為簽訂ECFA以後,將使得台灣成為中國大陸經濟的附庸,其所引發的不只是對台灣經濟是否有利的爭辯,還可能挑起台灣最敏感的統獨議題,並直接影響產業界的經濟協議;國家政治的和諧,經濟的長遠發展,有待朝野的相互合作與支持,因此,政府在兩岸進入後ECFA時期,也必須慎重考量朝野爭議所可能帶來的政治效應與經濟問題。

一.前言

台灣為海島型經濟,必須經由國際貿易的擴張來帶動國內經濟的成長,因此,台灣的貿易依存度相對偏高;早期的台灣經濟,其進出口主要是以美、日為主要的貿易國家,長期以來,國內經濟也一直維持著「美國出口,日本進口」的外貿原則,然而,此種貿易集中在美日的情形,到了九O年代以後,由於大陸經濟的崛起,而有逐漸轉向大陸的趨勢,並形成以大陸為主要貿易對象的關係,而台灣對大陸的貿易依存度亦逐漸升高,1991年為9.1%,2001年上升為19.6%,至2010年,台灣對大陸的出口依存度已高達31.5%,高於韓國的25.1%、新加坡的10.3%、馬來西亞的12.8%,以及歐盟與美國約10%,不僅居世界各國之冠,而且也顯現兩岸之間的經貿關係愈來愈密切。

一般而言,兩國的經貿關係必須經由金融機構的仲介服務來達成,不論是進出口所需的押匯,外匯金額的融通與調整,以及與國際貿易相關的業務,都需要金融業的支持與協助,因此,金融業的發展對於國際事務的推動十分重要,亦是國內經濟能夠發展的主要因素。

兩岸經濟關係日愈密切,但限於兩岸的國家利益與政治衝突,因此,兩岸的經貿關係雖日愈重要,但負責國貿事務輔佐及仲介任務的金融業卻受限於兩岸的政經情勢的規範,無法擴充大陸的金融業務,不僅金融業的發展受到影響,也使得台灣對大陸的經貿業務無法順利推動,亦使得國內的經濟發展受到影響,而這種相對不利的經貿環境因兩岸政治因素而很難有進一步的發展,直至2010年兩岸正式簽署ECFA以後,才有了較大的突破與發展。

事實上,兩岸之間的經貿關係基於同種、同文、同區等關係而日愈密切,2008年政黨第二次輪替以後,兩岸之間的關係更為頻繁,特別是2010年6月29日,第五次的江陳會在重慶正式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以後,為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奠定了新的里程碑,讓台灣的經濟發展有了新的動力,也讓台灣的金融業有了更佳的發展前景。因此,若兩岸正式前簽署ECFA之前的前置作業視為是「前ECFA時期」,則簽訂之後對兩岸經濟所產生的影響,則可視為「後ECFA時期」,而在此段期間內,不僅台灣的金融業在大陸逐漸可以拓展業務,而且對國內經濟發展也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後ECFA對經濟的影響

兩岸於2010年簽署ECFA以後,翌年元月,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早收清單隨即正式生效,在政經條件各有考量,以及減稅、讓利、拓展國際經貿事務等多種因素的誘導下,臺灣在中國大陸市場不僅更具有競爭優勢,更有公平參與國際競爭的機會。為探討兩岸正式簽署ECFA對經濟的影響,可分為對早收清單、產業、整體經濟、商業法制化,以及其他等幾個部分來說明。

(一).對早收清單的影響

兩岸經貿活動中,貨品貿易(關稅、非關稅)協定為ECFA的主要內容,而「早期收穫計畫」則是貨品貿易協定的要項;所謂ECFA的早期收穫計畫是指兩岸在未完成所有議題之談判前,先於架構協定設立專屬條款,將這些有立即實施之必要或已達共識之議題,列出雙方早期降稅貨品項目及降稅時程,並納入先期實施項目中,而兩岸哪些產品可以相互進入,將對海峽兩岸的相關產業,產生重大的影響。

基本上,兩岸ECFA的業務協商主要是基於WTO會員平等對待的原則,但大陸是台灣主要市場,台灣卻只是大陸市場的一部分,任何大陸產品的進入,都可能會造成台灣市場的紊亂,因此,很多產品不能如 WTO會員國一樣開放。而這也是政府提出早期收穫清單時,再三強調必須符合「高關稅、高貿易額,以及高衝擊性」的三個基本條件的主要原因。

根據國內產業的型態與特性,台灣規劃並列入早收清單的工業產品,包括了石化業方面有石化基本原料、塑膠原料、橡膠原料、人造纖維原料與石油化學品;紡織業則以中上游產品為主,如上游的紗與線、中游的織布、工業用紡織品、其他紡織品;機械及零組件則有工具機、產業用機械、機械零組件;還有LED產業與汽車、汽車則還要談關稅配額。而當兩岸協商談判達成共識之後,列入早收清單的產業都將會受惠,從而影響其日後的發展。

另外,國際競爭力日愈減弱的紡織、運動用品及雨傘等產業的上游化纖,若能因ECFA而排除貿易障礙,這些台灣輸往大陸的重要產品,將因關稅減讓而能繼續在台灣生產並出口。同樣地,列入早收清單的機械產業,其產品輸往大陸將可免去約10%關稅,台灣廠商競爭力提升,一方面拉大與日、韓產品的價差,另一方面則拉近與大陸本土產品價差。此外,未來大陸廠商可以尋求和台灣廠商合作,引進較高階的機械設備,台灣中高階產品也有取代日、韓長期在大陸市場的機會,因此,對機械業者等的經營與發展相對有利;又如大陸接受石化業列為早收清單,有利於塑膠、石化與化纖等泛石化產業的發展,而這些都屬於早收清單中的受惠產業,也是因兩岸正式簽訂ECFA以後最早受益的產業。

一般而言,早期收穫清單的額度要就兩岸共識,具降稅急迫性的項目優先執行,而台灣所提出的早收清單要經過大陸的同意,並與大陸的早收清單談判作交換,亦即早收清單的相關內容都必須經由兩岸的協商,才能生效並執行。此外,ECFA協商僅就早收清單的範圍、大項、細項等內容交換意見,未來還可以透過貨品貿易談判來協商,調整早收清單的內容,唯一般而言,只要列入國內ECFA早收清單且被大陸接受的產業,必定有利其市場的開拓,對國內產業未來的發展影響甚大。

(二).對產業的影響

兩岸簽署ECFA以後,固然可使台灣更進一步地參與經濟全球化,對國內的產業發展具有經濟效益,但利弊相隨,產業經營亦有其挑戰性;前者是兩岸透過經貿合作產生的互惠雙贏,也將促使兩岸更進一步的和平穩定,對產業未來的發展,將是一個新的契機;後者是政府除必須落實輔導救濟措施,幫助受創產業轉型外,更應加速產業升級,尋求新的產業發展,同時善用良好的亞太地緣區位,以及技術領先的優勢,使台灣成為「高附加價值製造中心」,並提升其在全球高科技發展的關鍵角色,而藉由兩岸經貿的合作與發展,可進一步拓國際市場。

().對總體經濟的影響

在國際經濟競爭日愈激烈的商業活中動中,世界各國為了維持競爭下的優勢,相繼以商業結盟的方式來固守其經濟利益,亞洲區域整合亦不斷的拓展,台灣的貿易依存度偏高,基於經貿利益之考量,必須重視這種貿易關係轉變趨勢對我國經濟長期發展之影響,瞭解每一個經貿團體對台灣經濟所可能產生的衝擊程度;而影響幅度的估算一般可利用一般均衡 (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模型之全球貿易分析模型 (Global Trade Analysis Project,GTAP) 及其資料庫為分析工具,探討兩岸ECFA簽訂後,對我國總體與產業經濟的影響。

台灣為貿易依存度相對較高的國家,要避免因鄰近國家的貿易整合而被邊緣化造成對台灣經濟的影響,必須尋求與鄰近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而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以GTAP模型研究,兩岸簽署ECFA對台灣經濟之影響,結果顯示簽署後對台灣GDP、進出口、貿易條件、社會福利均呈現正成長,對總體經濟有明顯正面效益。

根據中華經濟研究院採用GTAP模型所做的估算,兩岸簽訂ECFA以後,在台灣的早收清單收益方面,國內生產毛額的成長率為0.4%,並可增加新台幣549億元;另外,產值可增加1900億元,並可節省關稅295億元,同時增加就業人數6萬人;若進一步考量國家整體的經濟效益,則國內生產毛額及產值分別增加2265-2361億元及8976-9246億元,約為早收清單收益的3至4倍,就業人數亦增加3倍以上,足見兩岸簽訂ECFA確實對國內經濟產生重大的影響,有關兩岸簽訂ECFA以後,對台灣企業的早期收益及整體經濟效益比較表,可參閱表1的說明。

表1 兩岸簽訂ECFA對台灣企業的早期收益及整體經濟效益比較表

ECFA效益

項 目

成長率(%)

增加金額(新台幣憶元)

早收清單收益

國內生產毛額(GDP)

0.4

549

產值

0.86

1900

就業

0.64

6萬人

節省關稅

295

整體經濟效益

國內生產毛額(GDP)

1.65-1.72

2265-2361

產值

2.75-2.83

8976-9245

就業

2.50-2.60

25.7-26.3萬人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2010)

(四).對商業法制化的影響

兩岸簽訂ECFA以後,國內商業法制化的效應逐漸顯現,其影響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經建會,2010)

1.促進國內產業與跨國企業合作的契機

一般而言,在兩岸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臺灣具有人力、技術、效率、法制健全等相對優勢,可作為跨國企業拓展亞太市場產品的營運平臺,特別是許多跨國企業在中國大陸投資時,常因為文化差異,政治環境特殊,而有語言殊途、行政障礙、投資風險偏高等困難,且中國大陸對於智慧財產保護尚未完備,並對特定產業採取保護措施,使歐美國家在投資中國大陸時,不僅有技術外流的風險,還有市場的進入障礙;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洽簽完成以後,臺灣在政經環境上可作為世界主要國家在投資及財產上的開放平臺,因此,若國內業者能與跨國企業合作,在臺灣生產,再利用ECFA的優惠措施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不僅國外業者的風險相對較小,國內的業者亦可利用與跨國企業的合作而獲利。

2.有效處理跨國企業在大陸所產生的商業糾紛

除了生產合作關係外,ECFA也帶來商業糾紛處理上的效率,因為在兩岸簽署ECFA以後,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基於兩岸之互助協議,於2009年5月公布「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明定臺灣法院之商業、智慧財產權、海事等判決在經大陸法院裁定認可後,與大陸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並規定相關管轄、擔保、審查程序、審查組織、申請及審理的期限等問題。此一規範可強化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於在臺登記之跨國企業有效處理在中國大陸所產生的商業糾紛,亦有利於我國商業法制的完備化。

3.促進國內與國際企業的合作

大體而言,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其對外人投資的法律保障相對健全,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投資受到外國人投資條例之制度保障,使歷來外國企業在臺經營的可預期性及穩定性相對較高;特別是我國在推動智慧財產權的努力,有利於跨國企業在臺布局並向外發展。另外,臺灣的會計制度合於國際會計準則,整體投資環境與國際接軌,商業法制已漸進邁向成熟。因此,我國在ECFA基礎上,可加速完備商業法制,以促進臺灣企業與國際企業的夥伴關係,讓臺灣作為跨國企業相關公司的登記地與營運地,前進中國大陸的廣大市場,進而可與世界市場相結合。

4.促使台灣成為台商的營運總部

在後ECFA時期,兩岸配合雙邊貨品關稅降低及非關稅障礙,消除等貿易自由化效果,將可重新塑造台灣成為兼具轉口、物流配銷、終端產品加工等功能的運籌中心之機會。加上政府放寬台商赴大陸投資之限制、鼓勵台商回台上市等激勵措施,將可促成台灣成為台商運籌帷幄之「營運總部」,有效提升台商營運的利基。

5.吸引外資來台灣投資

兩岸簽訂ECFA以後,台灣銷往中國大陸之貨品享有關稅優惠,且台灣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較為周全,因此,有助於歐美日企業的投資選擇,將台灣作為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門戶,從而吸引外人來台投資,增進產業的資本形成;此外,政府為了配合後ECFA的策略發展,可考量以發展商業環境為主要方向,持續提升在台灣從事經濟活動的容易度,並推動公司法規的改革,強化市場的合理性與公平性,創造更為完備的經貿法制;此外,政府亦可推動高效率的司法審理,創造快速處理各種糾紛的商業環境,對台灣成為亞太中心的規劃,應有很大的助益。

6.促進國內企業進軍全球市場

在ECFA的基礎上,政府積極推動參與國際上的投資保障協定,強化國際互信與互利之經貿模式,因此,在後ECFA時期,可讓跨國企業有更高的意願來到臺灣,進行各種策略型的公司註冊登記,尋求在臺灣優勢經商法制的保障之下,前進全球最大的市場,亦可促進國內企業進軍全球市場之目的。

(五).其他

兩岸簽訂ECFA除了對台灣企業的早期收益及整體經濟效益有所助益之外,進入ECFA時期,對台灣尚包括下列的有形及無形效益,即:

1.取得領先競爭對手國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進而取代日韓之地位。

2.成為外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先合作夥伴及門戶,有利台灣經濟結構轉型。

3.藉由兩岸直航之便利性,有助於產業供應鏈的連結,進而達到根留台灣的目的。

4.台灣產品品質較佳,有助於中國大陸台商增加對台採購及產業競爭力之提升。

5.加速台灣經濟發展,並成為亞洲產業運籌中心。

整體而言,在後ECFA時期,政府若能善用兩岸合作架構,在互助互利,以及合理公平的前提下,制定周延的法制規範,據以奠定更優異的經貿環境,再以良好的人力與技術條件結合中國大陸廣大的市場,充分發揮臺灣的產業優勢與制度利基,以創造更具全球格局的經濟體制,則台灣邁向「黃金十年」,應是指日可待。


.ECFA對金融業的衝擊

兩岸簽訂ECFA以後,金融業者可以相互到對岸設立營業據點,利弊得失一併呈現,對國內金融業的衝擊很大,而後ECFA時期,對金融業的衝擊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說明:

(一).擴充兩岸經貿管道

台灣自2008年第二次政黨輪替後,為促進兩岸經貿正常化,政府即倡議兩岸必須逐步取消所有貨物的貿易關稅與非關稅壁壘,並讓服務貿易自由化,建立開放和競爭的投資機制,同時,進一步採取共同的對外關稅及貿易政策,以及逐步允許人員、資金、勞務、商品等自由流動;因此,ECFA是基於經貿合作思維下的政策,也是擴充兩岸經貿管道的重要方法。

然而,在兩岸關係日愈頻繁之際,雙方礙於政治因素之考量,一方面大陸不願和台灣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 FTA);另一方面,由於台灣並非如港澳一樣為中國大陸的特別行政區,為了維護主權,亦無法接受和大陸簽署「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簡稱CEPA),因此,政府即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作為兩岸經貿正常化的主要途徑。而透過兩岸經貿的合作,將使得以出口為導向的台灣產業,能有與其他國家公平競逐大陸市場的機會。

由於台灣是一個小型開放的經濟體,國際貿易的相關業務一直是台灣成長的主要動能,而由於大陸經濟的崛起,台灣也不得不面對這個亞太地區最大的經濟體,因此,兩岸簽訂ECFA,對台灣金融業的衝擊甚大,而在後ECFA時期,固然可以擴充兩岸的經貿管道,但利弊相隨,因此,必須考量國內金融業所產生的正面及反面效益,簡述如下:

1.增加台灣對大陸出口

依據國際貿易理論,當兩地的經濟整合時,由於市場的擴大,交易機會增加,雙方的經濟都會產生淨增加的效果;因此,若台灣與大陸形成自由貿易區,台灣產品出口大陸將會增多,而出口增加必須經由相關的金融業務加以配合,才能順利達成預期的目標。

2.提升台商國際競爭力

兩岸之間除了具有同種同文同區,以及台灣對大陸的貿易依存度偏高之特性以外,大陸也是台商海外投資最多的地區,而在投資帶動下,兩岸台商之間早已形成緊密的生產鏈的關係。兩岸簽訂經濟合作協議不但可以提高台商在大陸投資的安全性,而且由於原物料的往來可以完全免稅,因此,未來兩岸之間生產鏈的關係必然會更為緊密,而台商也可以充分的利用兩岸之間的比較利益,從而提升台商的國際競爭力,而這些經貿的連動關係,必須經由兩岸金融業的合作來完成。

3.增加台灣對外貿易關係

在台灣與大陸簽署經濟合作協議的示範下,其他國家與台灣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意願與機會也大幅提升,台灣對外貿易關係也因而擴大;更重要的是在與大陸簽署經濟合作協議後,台灣也有更充分的理由進入東亞自由貿易區,因此,台灣可以避免被排除在東亞自由貿易區的機會,亦即在後ECFA時期,金融業在經貿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愈來愈重要。

4.台灣內部的爭議不斷

兩岸簽署ECFA以後,利弊相隨,反對者認為簽訂ECFA將使得台灣成為中國大陸經濟附庸,因此,透過政治經濟以及民粹的議題,對ECFA的所有議事行為加以杯葛,即使進入後ECFA時期,此種內部的爭議依然不會停止,對國內金融業的發展當然亦可能產生影響。

(二).對金融產業的衝擊

兩岸簽訂金融業的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簡稱備忘錄),以及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後,讓兩岸的金融業者對於兩岸金融市場的移動充滿期待,不過進入後ECFA時期之後,對銀行業而言,是衝擊還是機會?是優勢還是劣勢?似仍難以定論,對規模較大,且體質良好並已有充分準備的金融業而言,是個擴充營業版圖的大好機會,但對體質較弱或規模較小的銀行,可能是弊多於利,亦可能是另一種經營上的威脅,金融業者必須慎重以對,茲說明其對金融業所可能產生的衝擊如下述。

1.簽署MOU與ECFA的衝擊

根據「巴塞爾資本協定」精神,MOU應該包括共同監理、資訊交換、資訊保密、事後聯繫與互訪、危機處理等五大內容,而兩岸簽署的金融MOU,即涵蓋這些內容,因此,根據法令規範,兩岸MOU簽訂後,台灣已在大陸設立的辦事處可以升格為分行,在大陸拓展實質業務,未成立辦事處者,設立後兩年即可升格為分行,但不能承做人民幣業務,而在ECFA簽訂後,才可望避開「開業三年,連續兩年獲利」的門檻,直接承辦人民幣業務。台灣的銀行業亦有機會參股大陸的銀行,進一步拓展大陸的金融市場。另一方面,大陸銀行業也有機會來台設立分行(或子行),或參股甚至併購台灣的銀行或金控公司。

因此,兩岸簽訂MOU以後,原本在大陸已設有辦事處的台資銀行,即可以申請升格分行;至於ECFA則等同於自由貿易協定,兩岸互相開放市場,對銀行業是很大的利基,更有利於耕耘大陸市場。不過,要判斷兩岸MOU及ECFA對本國銀行業的實質影響,必須先了解本國銀行的性質和實力,而若能利用SWOT的分析模式,應可進一步瞭解後ECFA時期的因應模式,對國內金融業所可能產生的衝擊。

2.銀行業的衝擊

台灣的銀行業大致可分五種類型,而不同銀行的決策者之思考方向與實際做法各異,受兩岸金融往來的影響程度也有所不同,茲分別說明如下述。

(1)第一類銀行(官股銀行)

官股銀行是指由政府百分之百所擁有的銀行,如台銀和土銀等;在後ECFA時期,雖然部分官股銀行亦有意願進入大陸金融市場,但基於國家政策、政治、經濟,以及社會方面的考量,前往大陸參股當地銀行或是接受大陸銀行參股的可能性甚低,但有可能登陸設立分行,其衝擊性較小。

(2)第二類銀行(泛官股銀行)

泛官股銀行是指雖已民營化,有部分股權為民間持有,但控制權仍屬政府的銀行,例如三商銀等。這類銀行進入大陸市場比官股銀行更具有彈性,有可能到大陸設分行,甚至參與股大陸銀行的股份,但接受陸銀參股的可能性,則因政策性考量而相對較低,衝擊性也相對較小。

(3)第三類銀行(大型民營銀行)

國內的大型民營銀行是指資金及人力等規模較大的銀行,如國泰、富邦、中信、台新及玉山等銀行,這類銀行規模較大,經營者具強烈的企圖心,且積極佈局大陸市場,並在大陸設立分行,甚至參股當地銀行。不過,由於陸銀的規模相對較大,台資銀行要參股大陸的大型銀行並不容易,即使採取小部分參股方式,可以發揮的實質影響也很有限。因此,大型台資民營銀行以和大陸的城市銀行合作的機會較大。

事實上,台資銀行到大陸設分行,主要的業務是著重在承做台商的生意;有些台資銀行早已派員進駐台商聚集地區,例如蘇州、上海、寧波、廈門等地,就近服務台商,因此,成立大陸的分行只是把服務台商的「地下活動」轉為合法化,簽訂MOU及ECFA之後,設了分行,過去無法直接提供的服務,就能合法經營。這一類型的銀行應該也是最有可能吸引陸資銀行投資的本國銀行。

(4)第四類銀行(中型的民營銀)

中型銀行是指資金及經營範圍較大型銀行為低的銀行,尤其是有私募基金入股的銀行,這類銀行大多曾出售股權給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擅長於低買高賣,買下台資銀行之後,營運和整理一段時間後再出售,而這也是私募基金投資的重點,如慶豐銀行招標案吸引很多銀行的興趣,即是受兩岸簽訂MOU加ECFA的影響,故其衝擊性亦較大。

(5)第五類銀行(小型銀行)

小型銀行大抵是指那些由信用合作社改制,且規模較小的銀行,這類銀行礙於資金與人力,不論赴大陸設點或吸引陸銀投資的可能性都不高,尋求和中小型銀行同業合併以壯大實力,或加入金控以擴大營運利基,應是較為合適的選項,故其衝擊性也相對較小。

(三).陸資銀行對台灣金融業的衝擊

兩岸簽訂ECFA,且陸資可以有條件地進入國內市場以後,陸資銀行來台投資的可能性增加,但在後ECFA時期,應以參股台資銀行的可能性最高,在台灣設分行的可能性並不大,主要因台灣的金融市場相對較小,利差也因競爭激烈而逐漸縮小,國內金融市場並已產生銀行關閉分行經營的情形;此外,和大陸廣大的市場以及較高的利差相較,台灣的銀行經營利基遠不如大陸,因此,除非有特殊的政治考量,或其他具有經濟性或社會性指標意義,否則陸資銀行來台灣設立分行的誘因並不大。

事實上,吸引陸銀參股台資銀行的誘因,應是著眼於台灣的消費金融及財富管理人才;台灣金融業發展多年,已培養很多優秀的金融人才,特別是在業務及財富管理方面,而大陸內需市場蓬勃發展,同文同種的台灣所培育出來的消金人才,對大陸銀行來應更具有吸引力。亦即陸銀來台,不論是設立分行或參股,其著眼點應非本地競爭激烈的金融市場,而是著眼於消金及財富管理的know-how(knowledge of how to do something and experience in doing或know-how to do)。大型民營銀行因為曾經歴過雙卡風暴及雷曼債等事件之衝擊,均已培養出拓展市場及風險控管的人才及專業,因此,這一類型的銀行應是未來兩岸金融交流的主要參與者,亦是衝擊性較大的金融業者。

六.結論與建議

兩岸簽訂ECFA以後,對國內金融業的衝擊至深且巨,並在後ECFA時期逐漸顯現,而經由前述的說明,可據以提出本研究的結論如下:

(一).結論

經由前述的分析與說明,可臚列本研究的結論如下:

1. 台灣為海島型經濟,必須經由國際貿易的擴張來帶動國內經濟的成長,大陸為新崛起的經濟體,兩岸之間的經貿關係基於同種、同文、同區等關係而日愈密切,特別是2010年6月29日正式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以後,讓台灣的經濟發展有了新的動力,也讓台灣的金融業有了更佳的發展前景;而若兩岸正式前簽署ECFA之前的前置作業視為是「前ECFA時期」,則簽訂之後對兩岸經濟所產生的影響時期,則可視為「後ECFA時期」。

2. 在後ECFA時期,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早收清單隨即正式生效,臺灣在早收清單、產業、整體經濟、商業法制化等都產生重大影響,不僅在中國大陸市場更具有競爭優勢,而且更有公平參與國際競爭的機會,對台灣的經濟發展影響至深且巨。

3. 在後ECFA時期,金融業者可以相互到對岸設立營業據點,對國內經濟發展影響深遠,而其主要的衝擊包括促進國內產業與跨國企業合作的契機,有效處理跨國企業在大陸所產生的商業糾紛,促進國內與國際企業的合作,促使台灣成為台商的營運總部,以及促進國內企業進軍全球市場等;而對金融業的衝擊

則包括可以擴充兩岸經貿管道,提升台商國際競爭力,增加台灣對外貿易關係…等;然而,也因為兩岸簽署ECFA,而使得台灣內部的爭議不斷。

4. 後ECFA時期,兩岸互相開放市場,對銀行業是很大的利基,更有利於耕耘大陸市場;不過,不同銀行的決策者之思考方向與實際做法各異,視其組織形態及其規模大小而定,在後ECFA時期,不同的金融業者影響程度各有不同。

(二).建議

經由前述的結論說明,可據以推論本研究的建議如下述:

1.台灣基於海島型經濟特性及後續經濟發展之考量而簽訂ECFA,在後ECFA時期,政府可藉由落實並善用ECFA機制,促進我國經濟在國際貿易整合的進一步發展,更可進一步推展我國內部法制的自我革新,努力提升經商環境,以吸引更多的跨國企業來臺投資,若後ECFA時代的早收清單可以具體落實,則臺灣的「黃金十年」之全球發展策略應是指日可待。

2.台灣基於經濟考量,以及大陸政府全力支持ECFA的前提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簽定有其必要性,不宜因為少數政治性的杯葛,而忽略多數人民的權益。ECFA初期對台灣產業影響利大於弊,但必須考量其後續可能產生的政經環境之衝擊。

3.兩岸在簽署ECFA的過程中,台灣內部的爭議不斷,反對者認為簽訂ECFA將使得台灣成為中國大陸經濟附庸,雖然大部分的認同者認為,兩岸ECFA只是純粹的經濟合作協議,不應過於憂慮;然而,政府在推動此一政策的過程,引發的不只是對台灣經濟是否有利的爭辯,挑起的還可能是台灣最敏感的統獨議題,並直接影響產業界的經濟協議;唯國家政治的和諧,經濟的長遠發展,仍有待朝野的相互合作與支持,政府也必須慎重考量這些爭議性所可能帶來的政經效應。

4.兩岸MOU及ECFA相繼簽訂,並進入後ECFA時期以後,對台灣金融、股市、不動產等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對銀行業可能的衝擊亦值得注意;例如因兩岸的利差及人民幣長期看漲的趨勢,吸引民眾棄台幣抱人民幣;陸資可能在台灣買殼,再加入大陸的內需題材,以及陸資匯入導致股市、房市,使貧富差距擴大等,都是政府所必須考量的問題。

參考文獻
吳永猛、高凱聲、黃建森、袁金和、謝明瑞、陳登源(2002),台灣經濟發展,國立空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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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ng Pin-Kung (2010),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aiwan under the ECFA, Straits Exchange Foundation.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載於2011年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證交月刊第5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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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金融研究所教授
中華國際財經創意交流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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